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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年 11月 1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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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于2022年9月20日印发实施。因原《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申请单位责任”等部分内容表述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需进行修订。因此,区工信局牵头修编了《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

  此次修订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对《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申请单位责任”等部分表述进行修订。

  三、目标任务

  对经发资金的管理模式与决策机构、部门职责分工、支持方式与项目类别、支持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条款进行优化调整。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28条。具体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经发资金定义、经发资金管理及使用安排的总体原则、经发资金支持方式以及提升支持效率的要求等。

  (二)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主要包括经发资金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等。

  (三)第三章“支持方向与条件”。主要包括经发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支持对象须满足的基本条件以及各类型支持项目的具体适用条件等。

  (四)第四章“审核与拨付”。主要包括实行“一站式”办理、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免申即享”类项目审核程序、核准类项目审核程序、评审类项目审核程序、“一事一议”项目审核程序、驳回申请、公示、资金拨付、区街职责划分等内容,明确经发资金资助项目从申请受理到资金拨付全过程主要环节的具体要求。

  (五)第五章“监督与检查”。主要包括监督部门及其职责、申请主体的责任及违法违规责任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及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开展经发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内容。

  (六)第六章“附则”。主要包括资助额度限制、有关数据定义、实施效力与政策衔接、解释权等内容。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一)规范“支持对象基本条件”有关表述

  1.修订内容:将第九条【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的内容“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改为“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2.修订理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第(九)项“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要实行清单制管理。

  (二)规范“申请单位责任”有关表述

  1.修订内容:将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责任】第二款“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五年内停止其经发资金申请资格”修改为“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五年内停止其同一资助项目申请资格,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项目,驳回申报主体的申请;已经通过资助项目资格审核,未发放资助资金的,不予发放资助资金。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限制申请。”。

  2.修订理由: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第七条“公共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违反上述要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完善“实施与效力”有关规定

  1.修订内容:在第二十七条【实施与效力】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生效后开展审核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且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7〕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原主管部门可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有关标准进行资助。

  在2022年1月1日后发生的项目,主管部门可按照当时有效的产业政策标准进行资助。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于本办法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修订理由:一是因为经发资金资助通常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般是当年启动上年度符合条件项目的申报与受理审批工作。因此,有的经发资金支持的政策文件虽然到期,但有关符合原政策文件的资助项目尚未给予资助,需继续按原政策给予资助。二是有的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是分几年拨付的,或需要连续支持几年的,比如招商引资奖励等。因此,有关经发资金支持的政策文件到期后,未予资助的部分仍然需按原有政策文件给予资助。

  (四)其他文字表述调整

  为进一步严谨规范语言表述,对全篇文字内容进行了部分核改,以减少歧义,确保语言表述的规范化和精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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