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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促进绿色生态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日期:2024年 04月 03日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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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光明区绿色发展新格局和生态文明建设新机制,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根据《生态环境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积极服务企业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组织编制了《若干措施》,以此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的环境治理机制,激发企业开展环保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助企惠企利企服务水平。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积极服务企业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等上位政策,以及《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为依据。

  三、政策的目标任务

  (一)贯彻落实上位政策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积极服务企业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等上位政策导向和要求。

  (二)助力解决我区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辖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问题解决。重点针对企业污染防治能力提升、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领域,抓住重点环节,结合推进重点工作需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环保难题。

  (三)建立支持企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形成生态环境共建共治格局。坚持目标导向,精准设置资助项目,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效应显著的项目支持,确保财政支持资金发挥良好效益。

  四、政策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四个部分、12条。

  第一部分聚焦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强化环境安全管理,形成5条措施。对企业推进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提升“小废水”监管水平、环境安全标准化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给予配套资助或奖励。

  第二部分聚焦提前布局“双碳”工作,促进低碳发展,形成2条措施。对企业实施减碳工作和近零碳排放项目建设方面给予奖励。

  第三部分聚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形成2条措施。对企业在促进生态环境技术发展和实施工业园区“绿岛”行动方面给予配套资助或奖励。

  第四部分聚焦健全环境治理手段,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3条措施。对企业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全民生态环境教育能力、营造良好环境守法氛围等方面给予配套资助、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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