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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光明区产业用地先租赁后转出让实施细则》的解读说明

日期:2024年 05月 08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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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光明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为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满足对场地有特殊要求、且未来地均贡献较大的高成长型企业的空间需求,根据区领导指示,依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我局草拟了《光明区产业用地先租赁后转出让实施细则(送审稿)》。2019年3月15日,刘胜区长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中已将《光明区产业用地先租赁后转出让实施细则(送审稿)》原则通过,我局已根据会上意见并根据最新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文件进行修改并完善形成了《光明区产业用地先租赁后转出让实施细则(印发稿)》(以下简称《细则》,附件1)。现解读如下:

  一、《细则》解读

  《细则》适用于光明区供应产业用地先行以租赁方式,企业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协议出让。具体分为以下几个章节:

  章节

  主题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主要讲述《细则》的制定依据和适用情形。

  第二章

  条件及租期

  1.以先租赁后转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市内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在深圳市产生的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以先租赁后转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市外企业,需承诺租赁前3年年均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在深圳市产生的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2.市内、市外企业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协议出让,上一年度在光明区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在光明区产生的财力贡献不低于6000万元,不低于届时企业在光明区单独拿地财力贡献标准,且应达到该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的其他具体要求。

  3.在首次租赁期届满未达到约定转出让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续租;在续租期届满仍未达到约定转出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退出手续。

  第三章

  实施流程

  1.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应加入先租赁后转出让的条件、续租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履约核查方式及期限,同时按程序报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2.承租人在首次租赁期届满时达到约定的先租赁后转出让手续,首次租赁期未满,承租人提前达到约定的先租赁后转出让条件的,可提前办理土地转出让手续。

  3.承租人在首次租赁期届满时未达到约定的先租赁后转出让条件,承租人可申请续租,且承租人应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有关具体的约定向区政府缴交相应违约金。

  4.承租人主动放弃土地租赁权和使用权,或在续租期届满后承租人依然未达到约定的转协议出让条件的,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方式依据《管理办法》执行;建(构)筑物符合政策性产业用房条件的,可作为区内政策性产业用房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解读人:王一航;

  (三)联系方式:8821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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