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2013年6月3日,新区管委会制定下发了《光明新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深光管〔2013〕44号),以规范新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此办法于2018年6月2日到期。为了保证我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的延续性,更好的提高我区调解力量,区政法办对原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形成了《光明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光明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光明区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发展。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界定、任用条件和选聘方式。
文件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具体界定,并对其任用条件、选聘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通过专设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社工组织派遣、设立单位聘用等方式配备,由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方式: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制度,每届任期三年,按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办事处司法所要求任用管理。
(二)人民调解员评级。
人民调解员分为助理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
(三)人民调解员培训。
人民调解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人民调解员职业要求。
人民调解员应按要求完成各项职责任务,并遵循各项人民调解原则。
(五)人民调解员考核奖惩。
司法行政部门应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