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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20年 02月 1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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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一)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权“强区放权”情况

  2016年11月3日,市政府下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要求全面下放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至各区。2017年11月15日,光明区《规划国土工作会议纪要》(397)明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职权由规划土地监察局做好承接。2018年6月14日,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市规土委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由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承接未出让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线性工程)等4项事权。2018年8月13日,规划土地监察局领取“强区放权”事项专用章。

  (二)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现状

  光明区《规划国土工作会议纪要》(397)指出2018年11月29日之前为承接过渡期,过渡期内,由规划土地监察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继续根据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2日印发的《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职责分工做好审批工作。目前,规划土地监察局已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制定的《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正开展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而《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暂行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1月30日废止,所以急需制定新的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规范性文件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审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与指导,同时也能规划规划土地监察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让规划土地监察局完全承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

  二、制定《管理办法》目标

  为规范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适用、审批、监管行为,做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确保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职权接得住、接得好,结合强区放权要求和我区审批经验,修订《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本《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参考深圳市其他各区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规定及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于2018年11月20日至11月26日通过OA系统向光明区各政府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于2018年11月20日到12月4日通过光明政府在线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四、制定目标

  1、明确各部门职能,明晰各部门职责分工,健全职责体系,形成各级各部门协同共管的工作机制。

  2、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3、规范光明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优化资源配置。

  五、《管理办法》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光明区内土地上进行的临时用地行为和临时建筑建设行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六、名词解释

  未出让国有土地:已完善征转手续、理清经济关系并已纳入储备库的国有用地。

  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土地或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未补偿、有经济关系未理清的土地。

  七、重要内容解读

  本《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八条。

  (一)总则

  1、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光明行政区域内土地上的临时用地行为和临时建筑建设行为。光明行政区域内土地包括国有未出让土地、国有已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土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

  3、定义。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未出让土地和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临时建筑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管理原则。对光明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的管理实行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

  (二)适用条件

  1、许可强制性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许可的外,在光明区行政管理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和进行临时建筑建设行为,必须依法经过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许可。

  2、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用途。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指引》、广东省政府网有关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条件的规定及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现状,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用途是四种,分别是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临时用地的禁止性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临时用地:(一)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二)影响三年内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三)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四)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五)已列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临时用地的限制性规定。对于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农用地、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的,应符合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5、临时用地合同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使用临时用地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使用未出让国有土地的应参照《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划(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

  6、临时用地的用途和期限。临时用地的用途就是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且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能申请延期一次,且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7、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禁止性规定。临时建筑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影响防洪、泄洪的;(二)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三)申请地块已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四)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实施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临时建筑的结构规定。原则上应采用钢架活动式吊装结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层数不得超过两层。

  (三)机构职能

  1、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部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为本行政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

  2、协助部门。光明区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管理,协助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有关规划、用地权属、环保、消防、交通、安全、设计等进行审查,并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审批临时建筑和临时建筑提出征询意见时,应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

  3、(1)领导小组规定。成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是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环境保护和水务部门、农业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土地整备部门、土地储备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负责人。小组组长由光明区分管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领导担任。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2)联席会议制度规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审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参加。

  (四)申请受理

  1、申请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使用权人为申请主体。

  2、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此条规定了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交的基础材料:申请报告、申请主体资料、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图、拟申报用地现场照片),特定情形下还应提交的其他特定材料:

  (1)一般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须提供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拟申请临时用地为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的,还需提供办事处、股份公司出具的已理清经济关系、无权属纠纷,并同意申请人使用的材料;

  (3)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还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

  (4)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据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用地管理单位同意;

  (5)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与上述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土地复耕方案;

  (6)申请政府急需公共服务临时用地的,还应提供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建设的会议纪要;

  (7)申请用地现状不是空地的,还应提供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查处资料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同意记录;

  (8)根据临时用地性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临时建筑申请材料。此条规定了申请临时建筑需提交的基础材料:申请报告、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临时建筑用地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用地现场和周边实景照片、用地红线图、临时建筑设计图和审图合格证书。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申请临时建筑,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方案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提前开工批复等已取得合法用地和报建手续的证明文件。

  4、申请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筑建设需报其他职能部门同意后并提供相关材料的规定。

  (1)项目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等于一万立方米或征占面积大于等于一公顷的,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向市水务部门申报)。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名录》要求分别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属于登记表类别的进行备案。

  5、受理期限与受理决定。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应予接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应补充的资料清单,申请材料无法补齐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主体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主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事项属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申请的,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申请的,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事由。

  

  (五)审查批准

  1、实质性审查规定。规划土地监察局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申请材料并进行实质性审查。

  2、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规定。规划土地监察局视审查实际情况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光明管理局、街道办、消防部、城市管理局、土地整备部门及环水部门等相关部门征询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3、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临时用地的公示制度规定。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但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规定的临时用地,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4、已建设完成住宅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的公示制度与听证制度规定。

  (1)公示制度。审查在已建设完成住宅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的,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将申请、审议情况在该住宅区显著位置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2)听证制度。所涉住宅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听证的,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进行。

  5、联席会议制度规定。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对拟申请的临时用地现场勘查情况、材料审核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进行汇总,审议通过的,报联席会议审批通过。

  6、行政许可期限规定。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7、临时用地缴费期限及耕地占用税规定

  (1)缴费期限。申请主体应收到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临时用地使用费,并到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2)耕地占用税规定。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主体缴纳耕地占用税,并凭临时用地缴费凭证及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8、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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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定。临时建筑通过审批后,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通知申请主体,告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办理临时建筑许可手续,核发《深圳市光明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不予许可规定。不符合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规定的,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事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管理

  1、台账管理制度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账,定期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相关情况抄送至辖区街道办事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2、悬挂标志牌制度规定。

  (1)临时用地标志牌。用地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临时用地标志牌,标志牌由各区政府临时用地审批部门负责监制。标志牌应包含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用途、临时用地范围、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

  (2)临时建筑标志牌。本条是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该条规定临时建筑应在其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

  3、临时建筑验收规定。临时建筑完工后,申请人应向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申请进行建设位置及规模验收;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除外)。临时建筑验收或备案检查不合格的,按要求限期整改;验收合格或经过备案的,验收单位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临时建筑须进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4、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禁止性处分规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须按申请用途使用,禁止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5、延期规定。

  (1)延期条件。需符合以下情形:(一)属政府投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确需延期使用的;(二)属施工临时用地,所服务的项目未竣工的且主体工程无违建行为;(三)临时用地延期不影响近1年建设与土地供应计划的;(四)其他确需延期并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2)申请期限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申请主体应在原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申请主体须提交延期申请书、《临时用地合同》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3)延期审批部门。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延期申请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审议通过后,可延期使用。

  (4)延期申请未获批准处理规定。用地单位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在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后30日内应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状,并按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清理平整土地、复绿、复垦或提交土壤检测报告。

  6、临时用地收回制度规定。

  (1)使用期限届满的收回与处理流程。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60日内,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向用地单位发出《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收回通知》,告知用地单位做好场地清理及交回土地。

  用地单位自收到《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收回通知》后,须按以下要求处理:(一)清理地表所有建(构)筑物、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等;(二)平整土地;(三)复绿或复垦;(四)提交土壤检测报告(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不超过风险管制值)。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土地复垦方案。

  (2)使用期限内的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一)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二)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三)因抢险救灾的需要;(四)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法律责任

  1、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法律责任。

  (1)城乡规划违反法律责任。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规定违反《城乡规划法》时的处理规定及应承担的责任。

  (2)土地管理违反法律责任。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时的处理规定及应承担的责任。

  (3)以非法手段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许可的法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利诱、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许可的,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撤销该许可,相关的临时建筑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当事人阻碍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具有审批、审查、监督等职责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附则

  本章规定了行业技术标准解释、文书制作、办理流程设定的负责部门;规定《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为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对“已出让国有土地”、“未出让国有土地”、“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名词进行了解释;规定《管理办法》的有效期为3年。

  八、新旧规定对比

  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颁布《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机构,该原《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为两年,将于2018年12月1日失效。现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已承接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等职责,所以急需制定新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规定,以在原《暂行办法》失效后,为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审批、管理等行政工作、工作流程提供法律依据。

  

  《暂行办法》与本《管理办法》都是为了规范光明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适用、审批、监管而制定,但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审批机构不同。原《暂行办法》根据土地性质、用途的不同规定了三个审批组织、机构。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及因城市公共安全需要的临时用地;规划国土地部门负责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的审批;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审批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

  2018年6月14日,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承接了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由于职权的变化,所以《管理办法》规定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审查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不再区分土地性质及用途。

  (二)临时用地申请条件差异。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申请临时用地的禁止性情形,原《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必须符合的条件,虽用词不同,但此新旧两条的表达的意思相同,即申请的临时用地不得存在某些特殊情形。然而因制定依据不同,此新旧两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1)本《管理办法》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规定了五项禁止情形及一项兜底条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临时用地①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②影响三年内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③会造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④地质灾害高易发区⑤已列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原《暂行办法》规定了七项需符合的条件,即临时用地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更新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②不得造成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后果③不属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④不属于绿地以及规划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⑤不涉及已认定的城市更新项目旧屋村范围⑥不涉及正在申办有关规划用地手续的项目用地⑦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规范的,应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实施。

  (三)临时用地及临时用地审批材料、流程的差异。原《暂行办法》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审批规定在不同的章节(原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了临时用地审批、第四章规定了临时建筑的审批),规定了不同的流程,且原《暂行办法》针对申请土地性质的不同又规定的不同的流程,并且都只粗略地规定了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建筑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流程。

  而本《管理办法》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受理、审批都统一规定在同一章节(《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受理、第五章规定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流程)减少重复内容,且本《管理办法》更为详细统一地规定了申请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需提交的材料及审批流程,并规定了特殊情形下,除基本申请材料外需另外特别提交的材料。如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规定了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交的基础材料(即任何申请临时用地都必须提交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临时用地申请主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图;拟申报用地现场照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第(六)至(十一)项规定了特定情形下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

  拟申请临时用地为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的,还需提供办事处、股份公司出具的已理清经济关系、无权属纠纷,并同意申请人使用的材料;

  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还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

  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据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用地管理单位同意;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与上述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土地复耕方案;

  申请政府急需公共服务临时用地的,还应提供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建设的会议纪要;

  申请用地现状不是空地的,还应提供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查处资料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同意记录。

  原《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分别粗略地规定在国有未出让土地和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申请临时建设需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本《管理办法》第十八则不区分土地性质,更为统一、详尽地规定申请临时建设需提交材料。

  (四)水土保持及环境材料差异。原《暂行办法》未规定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需提交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材料,而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则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条规定了特定情形需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即根据用地性质和临时建筑情况,申请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筑建设需报其他职能部门同意后并提供相关材料;

  

  ①项目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等于一万立方米或征占面积大于等于一公顷的,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向市水务部门申报);

  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名录》要求分别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属于登记表类别的进行备案;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况。

  (五)公示、听证制度差异。原《暂行办法》未规定公示及听证制度,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依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规定了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公示制度,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已建设完成住宅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审批公示制度及听证制度。

  (六)延期规定差异。原《暂行办法》只有第十三条规定了临时用地期限,未规定临时建筑期限及申请条件,且规定申请延期的期限为使用期满前2个月。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详细的规定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可以延期的条件、申请延期期限、提交审查材料、审核流程及审查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故本《管理办法》依据该条规定,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延期期限修改成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七)审批流程差异。原《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及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国有未出让土地的临时使用审批流程、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的临时使用审批流程、临时建筑审批流程。此三条规定的审批流程过于简单,不详尽,不利于行政许可执法。因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职权已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承接,故《管理办法》第五章整章不区分土地性质及用途,统一、详细地规定了审查部门,各协助单位需提出的相关意见及期限、审查程序、审查期限、准予许可的处理、不予许可的处理。如原《暂行办法》中未规定不予许可的处理办法,而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了不符合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规定的,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事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实施期限差异。《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原《暂行办法》为暂行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效期为两年。而本《管理办法》为规范性文件,规定,规定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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