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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深光财书〔2023〕1号)

日期:2023年 01月 1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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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GMCG2022000176

  二、项目名称:玉塘街道办事处玉律社区购买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一九九九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高尔夫赛维纳D号F1005

  被投诉人1: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警民路10号

  被投诉人2: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8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一九九九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下称“一九九九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以下称“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关于“玉塘街道办事处玉律社区购买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2000176,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依程序向被投诉人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办事处(下称“玉塘街道办”)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反复论证,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一

  (1)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1.管理体系认证”设置不合理,该部分要求“以上体系文件至本项目公告之日前满足管理体系运行时间不低于1个月”,与该体系认证程序矛盾且容易引起歧义,体系认证申请通过的客观条件便是需运行至少3个月。同时,该部分“良好农业规范体系认证”与有机产品认证相比具有一定局限性,在意义相同的两个证书中,高等级证书不能得分,低等级证书能够得分,该评审因素具有倾向性、限制性。

  (2)事实与依据

  第一,企业通过体系认证表示企业按照该标准实施了售后服务,而星级则体现对应服务能力优劣,与体系运行时间并无直接关联,该项设置与采购需求无直接关联,设置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需求不适应。

  第二,“良好农业规范体系认证”对农产品的认证并非唯一,该评分项限制使用“良好农业规范体系认证”具有局限性,属于变相以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2.投诉事项二

  (1)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5.信息化管理”设置不合理,含有倾向、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情况。

  (2)事实与依据

  第一,经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非强制性要求办理,属于个人或公司自愿自费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使用与是否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关系,是否取得著作权登记证明亦与软件功能无直接关联,应考察软件有无相应的功能,不应限定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第二,计算机软件名称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区别,仅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字判断软件是否具备相应的功能容易导致评审专家评审错误。部分系统具备招标文件确定的功能,但未分别做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此种情况下将无法得分。

  综上,软件只要具备上述多种功能,能够满足相关服务质量和履约能力即可,不应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为条件,上述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3.投诉请求

  责令项目废标,采购单位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项目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以相关当事人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采购人答复

  2022年12月25日,采购人答复本机关称,关于投诉事项一,相关体系认证证书的设置开展了市场调研,满足三家以上;关于“良好农业规范体系认证”的问题,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选择了相应级别的认证体系,评分项设置不具有倾向性和限制性。关于投诉事项二,信息化管理是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展现,该项目的要求与单位采购需求相关,该评分项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2023年1月9日,采购人再次答复本机关称,关于投诉事项一,其设置“良好农业规范体系(2级)”评审标准,一是按食材配送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出发,本项目是为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用餐需求,须从源头上有效保障食堂原材料的食品安全,故设置管理体系认证部分良好农业规范体系(2级);二是从本项目与实际需要结合考虑,因社区工作站需保障约230人的日常用餐,有机认证食品体系要求过高从而造成采购成本高;三是从合同履行考虑,其为落实扶贫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社区工作站食堂每年需要设定一定的采购份额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脱贫地区发展政策,其设置良好农业规范体系(2级)有利于落实执行政府政策要求。关于投诉事项二,其设置招标文件评分信息“信息化管理”部分的评审标准,一是做好食材安全监督、监管,保证食材卫生、安全,采用“信息化管理”能更高效、更及时溯源管理每一个环节,评审因素中每项功能点设置都基于本项目的食材管理每一个环节;二是为保证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用餐安全,按社区工作站食堂的基本需求,加强对食材从采购到配送的各个环节的监管;三是在实际合同履行中,方便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维护相关人员的权利;四是系统的评分项共设置6小项,不强制要求投标人的系统同时拥有6项功能方可得分。关于著作版权,并无强制要求投标人须自行开发系统,即投标人如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拥有具备相应功能的系统或软件的使用权,并应用到该项目上达到满足需求的效果即可。

  此外,采购人提供了调研材料,认为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信息化管理”部分的评审标准设置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故设置该评审因素。

  2.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答复

  2022年12月26日,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答复本机关称,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属于招标文件常设评分项,参考国库司对外公开的留言,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可以作为评审项,此评分项的设置既不属于荣誉,亦未要求企业成立年限,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采购单位复函中已描述良好农业规范体系认证与本项目的关联性,该项得分设置不存在倾向性、限制性或排他性。关于投诉事项二,信息化管理是企业综合实力的展现,该项目要求所有软件均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依程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去函了解“良好农业规范体系认证(GAP)”与“有机产品认证”两种认证的关系,经研究,现已调查终结。

  2023年1月1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答复本机关称,“良好农业规范(GAP)”与“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 G.A.P)”为技术性等效,GLOBALG.A.P.标准是一套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体系。认监委自2004年起即与欧洲良好农业规范组织(EUREPGAP)开展了全面合作,2009年首次实现中国良好农业规范与GLOBALG.A.P.的互认(2015年续签)。有机产品认证中“有机”是指一种农业生产方式,要求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物质和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对于加工、贮藏、运输、包装、标识、销售等过程,也需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2011)规范管理。

  1.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查,关于本项目“管理体系认证”设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项目特点及合同履行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管理体系认证”设置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求以及合同履行无关。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体系”部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根据《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生产范围”。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同时,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的回函,上述二者不属于同等类型的认证体系。投诉人的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关于“信息化管理”部分评审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虽相关主体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权利外观,本项目中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在招标文件中将计算机软件设置为评审因素,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必要合理的证明文件,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或者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的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另,本机关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商请协助调查相关情况所需时间共计7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全部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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