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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财书〔2023〕8号)

日期:2023年 06月 0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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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东穗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MA7JTT5P00

  法定代表人:梁金连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恒生壹号广场恒顺阁2902房A间

  广东穗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穗丰公司”)、河南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盾康公司”)参加“光明区物资保障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2000151,下称“本项目”)投标文件非正常一致一案,经审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认定

  经查,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9856.8万元,分A、B两个包招标,供应商“兼投不可兼中”。其中,A包中标供应商一家,预算限额为3942.4万元,供货数量为64万件;B包中标供应商两家,第一名预算限额为2956.8万元,供货数量为48万件,第二名预算限额为2956.8万元,供货数量为48万件。穗丰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A、B包投标,其中,A包投标报价单价为16.3元,B包投标报价单价为18.9元,均未中标。

  穗丰公司和盾康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要求偏离表、重要技术要求、质量保障措施及实施方案、应急情况配送承诺函、产品质保时间承诺方案、退还服务承诺函和违约承诺书”存在多处非正常一致,且两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穗丰公司和盾康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情形,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关于报送光明区物资保障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函》、本项目招标文件、穗丰公司和盾康公司投标文件、相关协助调查回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向穗丰公司送达《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光财书〔2023〕5号)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穗丰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穗丰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项和附件《〈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项、备注第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穗丰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穗丰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1.罚款人民币90,720元(480,000×18.9×10‰=90,720元);  

  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穗丰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收款账户(详见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穗丰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光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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