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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日期:2011年 03月 04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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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号)

  光明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   日

  为了全面掌握光明新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光明新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光明新区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光明新区于2008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是在光明新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在国务院和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在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各办事处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各级普查机构和全体普查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光明新区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顺利完成。光明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分三次向社会发布本次普查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8年末,光明新区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3196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3032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72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21个,其他法人单位71个。产业活动单位3850个,其中,第二产业2763个,第三产业1085个。个体经营户20691户,其中,第二产业2480户,第三产业18211户(详见表1)。

          

表1  单位数与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3196

100%

     企业法人

3032

94.87%

     机关、事业法人

72

2.25%

     社会团体法人

21

0.66%

     其他法人

71

2.22%

  二、产业活动单位

3850

100%

     第二产业

2763

71.77%

     第三产业

1085

28.18%

  三、个体经营户

20691

100%

     第二产业

2480

11.99%

     第三产业

18211

88.01%

   

  与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同口径数据比较,光明新区企业法人单位数增加了1856个,增长了157.82%。其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21个,增加14个,增长200.00%;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共60个,同比持平;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共155个,增加77个,增长98.72%;私营企业2016个,增加1534个,增长268.18%;其他内资企业13个,同比持平;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675个,增加223个,增长52.71%(详见表2)。

 

表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 重(%)

  合   计

3032

100%

  内资企业

2357

77.74%

  国有企业

19

0.63%

  集体企业

27

0.89%

  股份合作企业

32

1.06%

  联营企业

5

0.16%

   国有联营企业

2

0.07%

  集体联营企业

1

0.0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0

-

  其他联营企业

2

0.07%

   有限责任公司

136

4.49%

  国有独资公司

0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36

4.49%

  股份有限公司

19

0.63%

  私营企业

2106

69.46%

  其他企业

13

0.43%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540

17.81%

  外商投资企业

135

4.45

   

  光明新区第二、三产业单位85.22%集中于公明办事处,其中公明办事处有法人单位2742个,占光明新区的85.79%(详见表3)。

表3 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的地区分布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个)

比重(%)

(个)

比重(%)

(个)

比重(%)

  合 计

3196

100%

20691

100%

7718

100%

 光明办事处

454

14.21%

2551

12.33%

1207

15.64%

 公明办事处

2742

85.79%

18140

87.67%

6511

84.36%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2740个,占71.17%;批发和零售业383个,占9.9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0个,占4.9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27个,占3.30%。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89.36%(详见表4)。

   

表4 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

   

   

单 位 数

比   重

(个)

(%)

  合        计

3850

100%

  农、林、牧、渔业 *

2

0.05%

  采矿业

0

-

  制造业

2740

71.17%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

0.10%

  建筑业

19

0.4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

0.8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

0.78%

  批发和零售业

383

9.95%

  住宿和餐饮业

17

0.44%

  金融业

0

0.00%

  房地产业

91

2.3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0

4.94%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1

0.5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

0.3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7

0.70%

  教育

78

2.03%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67

1.7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

0.18%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27

3.30%

  *此处的农、林、牧、渔业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四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2167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58.8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854户,占13.79%;住宿和餐饮业2536户,占12.26%; 工业2459户,占11.88%(详见表5)。

   

   

表5 个体经营户的行业分布

   

 

单 位 数

比   重

(个)

(%)

  合   计

20691

100%

      工业*

2459

11.88%

      建筑业

24

0.12%

      交通运输业

125

0.60%

      批发和零售业

12167

58.80%

      住宿和餐饮业

2536

12.26%

      房地产业

7

0.0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4

0.9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54

13.79%

      教育

33

0.16%

      卫生和社会福利业

49

0.2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3

1.17%

   

  二、企业资本总额

  2008年末,光明新区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706.80亿元,比2004年增加461.57亿元,增长188.22%。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8.42亿元,比2004年增加7.77亿元,增长 72.96%;集体企业资产总额12.09亿元,减少37.99亿元;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总额42.86亿元,增加42.77亿元,增长47522.22%;私营企业资产总额 118.43亿元,增加84.08亿元,增长244.7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332.32亿元,增加232.09亿元,增长231.56%;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 149.19亿元,增加120.17亿元,增长414.09%。(详见表8)。

   

   

表6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亿元)

比重(%)

  合计

706.80

100.00%

  内资企业

225.29

31.87%

   国有企业

18.42

2.61%

   集体企业

12.09

1.71%

   股份合作企业

42.86

6.06%

   联营企业

5.48

0.78%

   有限责任公司

17.60

2.49%

   股份有限公司

8.91

1.26%

   私营企业

118.43

16.76%

   其他企业

1.49

0.21%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32.32

47.02%

  外商投资企业

149.19

21.11%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本次普查未包括国际组织。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⑴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⑵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⑶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在有关部门登记为法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或作为产业活动单位普查,或并入上一级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⑴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⑵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⑶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领取执照或证书,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活动。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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