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合成生物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地、纳税地和主要经营场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符合本指南第二部分从事领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60%;
2.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且合成生物领域的研发投入占全部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60%;
(三)上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四)拥有已授权的合成生物领域发明专利且产权明确清晰,无知识产权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