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