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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年 11月 1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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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各局(办、部)、各中心,市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一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光明区城市更新行为,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为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城市更新、产业、发展改革、财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成员为区城市更新、发展改革和财政、经济服务、卫生计生、文体教育、住房建设、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土地整备、规划土地监察、规划国土、消防监督、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城市更新的区政府领导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城市更新局是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区城市更新工作决策采取会议审定和文件签批两种方式。

  第五条 区城市更新工作会议类别有区城市更新局业务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以及领导小组会议。

  (一)区城市更新局业务会议:由区城市更新局局长主持召开,视议题情况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技术专家参加。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视议题情况通知相关成员、法律顾问和技术专家参加。

  (三)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视议题情况通知相关成员、法律顾问和技术专家参加。

  第六条 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主动服务。以保障城市更新审批高效顺畅运转为目标,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主动谋划、提前介入,提质提效推进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七条 充分借助外脑,坚持依法科学决策。设立区城市更新技术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通过采购服务,引进专业机构、高校研究机构和专业人员,为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提高城市更新科学决策水平。

  第八条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坚守廉洁底线。区城市更新局工作人员须签署廉洁承诺书,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事项时须签署廉洁承诺书。通过廉洁承诺书警示和约束,强化廉洁自律。

  第九条 强化主体责任,实行技审分离。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专业技术机构应对由其出具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文件和结论终身负责;审批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承担行政审批责任。

  第十条 积极探索政策创新,鼓励先行先试。对原光明农场国有土地上旧屋村认定和处置等疑难问题,积极探索政策创新,充分保障公共利益,推动区城市更新工作发展。

第二章 职责规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定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五年规划、片区统筹规划等;

  (二)负责审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三)负责审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和调整;

  (四)负责审批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及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

  (五)负责审定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复杂疑难问题处置方案;

  (六)其他需要由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议和统筹协调需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和决策的事项;

  (二)其他需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行使《决定》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能,具体包括:

  (一)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报批;

  (二)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和调整的审查、报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的审批;

  (三)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含城市更新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及旧屋村认定);

  (四)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五)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地价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落实情况监管,移交政府用地的入库;

  (六)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建筑设计管理工作;

  (七)依照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城市更新相关管理职责,承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区发展改革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城市更新规划与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衔接;负责对区政府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按市、区集体资产管理政策,办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城中村更新项目合作方选定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和备案;负责完善区政府国有资产处置手续;负责办理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立项与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

  (二)区经济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专项规划并出具审查意见,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配置方案等相关内容;负责拟定产业监管方案、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履行对产业项目监管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标准提出意见,包括配建类型、比例、布局、户型、面积等。

  (三)区文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片区教育、体育、文化(历史文物、历史风貌保护区)配套现状情况,评估城市更新项目对片区教育、体育、文化设施承载力的影响,对城市更新项目教育、体育、文化设施需求,就建设规模、时序、设施承载力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历史文物、历史风貌保护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片区医疗卫生配套现状情况,评估城市更新项目对片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影响,对城市更新项目提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需求,就建设规模、时序、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承载力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用房提出意见;负责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及监管职责。

  (六)区环境保护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和水务管理等内容提出意见,依法履行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水务事项的审批及监管职责;负责对需要开展土壤环境风险防控的项目涉及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土壤环境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进行备案。

  (七)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片区城市管理服务设施现状情况,评估城市更新项目对片区城市管理服务设施承载力的影响,对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城市管理服务设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区规划土地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负责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认定和处理。

  (九)区土地整备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与光明区已列入土地整备计划范围冲突情况。

  (十)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区城市发展重点片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时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区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用地等方面提出意见;负责核查更新单元内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使用情况,并对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调整事宜出具意见;负责核查更新单元内征地补偿情况;负责核查申报更新单元地质灾害、闲置用地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协助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含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协助核查矿产压覆情况及其他城市更新相关事项。

  (十二)区消防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

  (十三)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城市更新项目所在片区的交通设施现状情况,评估城市更新项目对片区交通设施承载力的影响,对城市更新项目提出交通设施配套需求,就建设规模、时序、交通设施承载力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市政道路及交通设施的接收及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道路的占用,开设临时路口等事宜。

  (十四)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集体资产处置等情况提出意见;负责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决策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履行相应的审查备案监管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拆除范围内未完善手续的土地及建筑物进行权属核查并出具意见;负责旧住宅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改造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并作为该类项目的申报主体;负责及时处理因城市更新而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秩序;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股份公司对辖区内城市更新活动秩序进行引导,维护好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引发信访维稳事件。

  (十五)区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光明登记所、市土地储备中心光明储备办等其他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与服务

  第十五条 本章行政许可与服务适用于拆除重建类、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综合整治为主(拆除重建为辅)、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一节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第十六条 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城市更新规定的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向区城市更新局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对于旧住宅区更新单元,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更新单元中含混杂零散旧住宅区的,由非旧住宅区部分申报单位与辖区街道办事处联合作为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现状为或者曾作为工业用地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用地,或者涉及已列入我市污染地块名录内地块的,须开展土壤环境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区城市更新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将申请材料转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应自收到区城市更新局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同时,区城市更新局就申报项目的改造规模、范围、建筑年限、改造意愿、改造方向、土地权属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区城市更新局收到成员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区城市更新局业务会议审查通过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审查未通过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就计划草案按规定组织公示;审议未通过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区城市更新局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并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未通过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局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就计划内容予以公告。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城市更新局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第二节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第二十二条 更新单元经审批列入计划后,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并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规划审批。

  申请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项目,须先完成更新单元土地与建筑物信息核查,涉及产业类项目,产业规划须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更新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将申请材料转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应自收到区城市更新局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同时,区城市更新局就申报项目的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更新局收到成员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属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调整的,经区城市更新局业务会议审查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议;审查未通过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属于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的,经区城市更新局业务会审查通过后,按规定对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城市更新局核发批复文件。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就规划草案按规定组织公示;审议未通过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更新局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并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未通过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审定通过后,由区政府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审定通过后,应当按程序提请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批准,批准通过后,由区政府核发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城市更新局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就规划内容予以公告,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由市规划国土委组织纳入全市规划“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三节 实施主体确认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且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可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第二十九条 涉及集体用地合作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在城市更新项目完成规划审批后启动有关土地合作开发交易程序,交易程序完成后,再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第三十条 区城市更新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局应自收到法律审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并提请区城市更新局业务会审查,审查通过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审查未通过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四节 用地规划许可及土地出让

  第三十三条 实施主体完成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内现状建(构)筑物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建筑物拆除等工作后,向区城市更新局提出用地申请。区城市更新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区城市更新局业务会议审查通过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领导小组会审定。用地申请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批准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未批准的,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实施主体在取得《建设用地方案图》后,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城市更新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未通过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实施主体按规定缴交地价且将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办理入库移交手续,同时完成农转用及征转地(或收地)手续后,区城市更新局于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升级、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公共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实施主体应当按规定与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第五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体可同步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区城市更新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桩基础提前开工条件的,实施主体可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桩基础提前开工手续。区城市更新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向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六节 规划验收

  第四十条 实施主体在完成工程建设后,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区城市更新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规划验收可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水务验收、消防验收等联合进行。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四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局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管,按照已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重点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移交、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项目的实施进度等监管内容。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已移交入库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区城市更新局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监管的方式为资金监管,应纳入实施资金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应由实施主体建成并无偿移交的公共设施。

  (二)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用于回迁安置的物业,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约定不纳入资金监管的除外。

  (三)根据项目搬迁补偿协议实施主体尚未向被搬迁人支付的货币补偿款,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约定不纳入资金监管的除外。

  回迁安置物业及应由实施主体建成并无偿移交的公共设施的监管资金,按照相应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人民币3000元建设成本核算。区城市更新局可依据实际情况修订建设成本标准并发布实施。

  实施资金监管可采用现金监管、银行履约保函监管或者现金与银行履约保函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监管方式的,实施主体应当提供由商业银行深圳分行开具的以区城市更新局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第四十五条 区城市更新局应加强土地出让后的监管,重点对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申请房地产预售时,区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局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第四十七条 区住房、产业、公共物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已签订监管协议的内容和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协议内容得到有效落实。

  第四十八条 实施主体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区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十九条 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拆除相关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应拆除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十条 实施主体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五十一条 因城市更新项目引发的信访和维稳事件,按照“谁属地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城市更新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置。

  第五十二条 市、区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项应予以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无偿捐建,在建设完成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回购或无偿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产业规划落地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保证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实际进驻的产业项目不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的,由区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日未明确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

  会议审议、公示、公告、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上报市政府或相关上级部门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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