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改〔2017〕1116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新区发展财政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委托广州深圳市部分省级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573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为患者提供的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市价格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严控规模的原则对申请事项予以批复。
三、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原则上应在划定的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开展,单独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许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特需病区配备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实际床位的10%。
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得超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范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设显著标识,在收费编码前加上“T”字母予以区分,便于系统检索汇总。
五、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特需医疗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为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稳定,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六、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并做好对患者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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