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分 类:
发布机构:深圳市光明区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6-08-14
名 称:深圳市光明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光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号:深光商务规〔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8-18
各有关单位:
《光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深圳市光明区商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商务局
2026年8月14日
光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动光明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丰富消费场景,推动加快建成深圳北部国际化消费中心、商文旅体联动的特色消费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商贸服务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优质商贸空间供给
(一)支持优质商业空间建设
对新建设的大型商业设施,按照总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标准,对建设主体分三个年度进行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品牌商业载体运营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开业运营的大型品牌商业项目,对载体运营方分三个年度进行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支持会展场馆建设及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会展场馆。对新建的大中型会展场馆,按场馆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标准,对建设主体分三个年度给予总额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运营方分三个年度给予总额最高15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消费能级提升
(四)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对国内外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品牌在光明区经营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光明首店的,按照中国(内地)首店100万元/家、华南首店50万元/家、深圳首店20万元/家、光明首店10万元/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首店所在的商业载体运营方,按照首店类型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运营方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五)支持打造光明“新字号”
支持企业依托其所生产或销售的工业消费品新经营旗舰店,给予开店租金补贴支持,首年、第二、三年分别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40%、3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打造汽车消费集聚区
鼓励企业(机构)通过整体规划、统一运营的方式,打造规模化汽车消费场景集聚区。对实现汇聚40家以上汽车品牌门店、年举办汽车展会不低于10次、形成汽车零售消费场景的,根据其综合量化评分结果,给予运营方每年最高15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完善城市功能
(七)支持商业主体高质量发展
对实现汇聚100家以上品牌、年举办活动不低于4次且有纳入市、区两级统筹活动方案的商圈(商业综合体)进行评分,根据其综合量化评分结果,给予运营方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
(八)完善科学城重点片区服务消费配套
鼓励在科学城重点片区范围内经营优质餐饮,及咖啡、酒馆、宠物诊疗、进口食品超市、文化创意、科普研学、洗衣服务等特色门店。对片区内租用物业经营上述特色门店首店的主体,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最高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三年运营补贴,资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九)大力发展即时零售
对新建或改造升级、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城市前置仓,每个前置仓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15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发展
(十)支持咖啡行业发展
对运营咖啡产业专业园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入驻咖啡企业20家以上,其中限上(规上)咖啡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方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精特新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方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差额,不得重复享受)。
(十一)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发展
对在光明区实际经营、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企业新经营直营店(含市外)的,按营业面积分档给予单店一次性开业奖励。
对营业面积30(含)—100平方米、100(含)—500平方米、500(含)—1000平方米、1000(含)平方米以上的直营店,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开业奖励。所有新经营直营店营业面积均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经营直营店营业面积有超过500平方米(含)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支持入驻电商平台
对首次入驻主流电商平台的销售企业,年订单量不少于1万单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入驻奖励。
(十三)支持直播产品选品中心项目
鼓励电商企业建立完备的集货体系,对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服务、管理、营销全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产品的供应链选品中心项目,年度服务电商企业及商户达到50家及以上并成立区域结算中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已获市补贴的,市、区补贴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200万元。
(十五)支持经贸会展活动
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内经贸展会,按展位租赁费用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补贴;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外经贸展会,按展位租赁费用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补贴。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在辖区举办各类经贸展会。对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的经贸展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补贴。
五、附则
(十六)本措施自2026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光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出台申报指引,明确申报程序与标准。如遇上级政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或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参照执行。
(十七)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并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金额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限制的前提下,由深圳市光明区商务局根据申报程序、标准以及实施效果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与遴选。
附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本措施第(八)条科学城重点片区范围是指大科学装置集群和科教融合集群所在范围,其中大科学装置集群范围北至广深港客运专线,西至龙大高速,南至新陂头河。科教融合集群北侧部分北至新陂头河支流十三,西至永兴路,南至公常路;南侧部分西至圳美二路,南至圳园路,东至永创路。
2.本措施第(十五)条展会是指固定在展馆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洽谈、投资贸易和交易为主要目的,由多人、多方参与的展览会,不含在展馆举办的展销会,峰会、论坛及会议活动,人才招聘会等。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光明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