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了《深圳市光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原因
《深圳市光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0〕3号)于2020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实施过程中,我区法律顾问管理的质效显著提升。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要求选优配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将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近年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不断提高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视,加强党政机关内部法律顾问队伍的管理。同时,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我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精细化。2023年6月,深圳市首家公职律师事务所--光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揭牌成立,自此我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吸纳了一批非行政编制的公职律师。
对于这些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现象和问题,需通过修订规范性文件予以固化与吸收。为保证政策规定与实际情况的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部署和最新要求,有必要对发现的问题、研究成果与经验,通过修订《管理办法》等形式予以固化与吸收,探索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进一步提升光明区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质效。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光明区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切实提升我区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同时做好政府法律顾问政策的稳定与延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光明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光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和亮点
《管理办法》总结我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实践经验,对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管理主体、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聘用管理、监督评价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与完善,形成了包括总则、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外聘法律顾问聘用监督与评价、工作保障、附则等共计六章四十三条。主要修改及内容如下:
(一)扩大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适用对象
原《管理办法》中的政府法律顾问仅指外聘社会律师,为适应国家和省、市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内部法律顾问的作用,将全区各单位内部法制机构人员,以及外聘律师、专家和公职律师作为管理对象,进行统一管理。新《管理办法》将公职律师和内部法律顾问纳入管理对象,具体所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的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参加的队伍。其次,明确了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中从事法律事务的专职人员是本单位内部法律顾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人为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分管法制工作的单位领导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首席法律顾问。
(二)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协助内部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内部法律顾问的主体责任,外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专业优势,首先,新《管理办法》明确了外聘法律顾问是指由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专业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公职律师是指光明区行政编制公职律师和非行政编制公职律师。其次,厘清三者的职能作用,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的内部法律顾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以集体名义发挥作用。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协助内部法律顾问发挥参谋作用,由聘用单位、派驻单位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进行监督管理。
(三)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和制度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从事涉法事务研究工作,防止法律顾问开闸工作时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的专章。一是对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并规定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并参照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确定。二是对区政府各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内部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进行规定,凡是报区政府审定重大涉法事项前征求区司法局法制审查意见的,事前应同时征求本单位内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不得将外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本单位内设法治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三是加强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统筹调度全区各层级政府法律顾问的力度,并按擅长专业领域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全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涉法事项集中协同办理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团集中、统一、高效、专业的作用。
(四)完善外聘法律部顾问的项目分类及聘用情形
原《管理办法》中未对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进行项目区分,为进一步规范常法项目和专法项目的定义和区别,新《管理办法》将外聘法律顾问聘请项目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其中,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为聘用单位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全局性、常规性、长期性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关系较稳定,原则上一年一聘。专项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为政府招商引资及产业监管、土地整备、行政执法、应急管理、房地产及工程建设、信访维稳、诉讼案件代理等区政府重点工作,提供专业性、紧急性、突发性,涉法难度较高的对口法律服务。原则上实行“附完成条件”或“不固定且短期”包干制法律服务,直至项目工作完成。
(五)强化外聘法律顾问的履职评价
为确保监督考核更具人性化、合理性,新《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法律顾问评价为“合格”、“不合格”的有关条款表述,同时加强了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履职评价。实践中,由聘用单位负责具体开展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履职评价工作,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续聘、解聘外聘法律顾问的参考依据。同时明确了外聘法律顾问存在的负面情形,外聘法律顾问出现负面情形之一聘用单位仍予以续聘的,应当向区司法局提交书面说明。此外,在日常工作中,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查和监督。必要时可根据实际监督情况将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书面告知聘用单位;或发函问询,要求聘用单位的外聘法律顾问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六)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和工作报告制度
为充分掌握各单位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和工作报告制度。一是聘用单位应当压实法律顾问聘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人员情况、工作情况、履约评价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是聘用单位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单位当年度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外聘法律顾问当年度开展涉法事务的工作情况;本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遇到的困难、存在的不足;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