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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 05月 12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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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