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单位申请指引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 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 授权委托书(原件);
2.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 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 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 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 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 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 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五) 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 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 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 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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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没有开庭质证的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我办在签收申请材料时,对提交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请予理解。

📍 办理地址与服务信息

办理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联系电话:88212751

办理时限:
  • 【受理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案件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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