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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 09月 2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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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