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复议 > 常见问题
日期:2026年 03月 0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司法局
字号: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