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第九条规定:“(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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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 07月 2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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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第九条规定:“(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