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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 09月 2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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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三)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