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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日期:2014年 10月 20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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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新区教育改革和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1994年3月14日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创新性、科学性、时效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教书育人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成果或教学业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教学教研成果、指导学生学科竞赛、中考、高考等。

  第三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请对象应是在光明新区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教学业绩等成果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等单位、教师及其他等个人。

  第四条 申请光明新区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坚持为教育实践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的方向。

  (二)光明新区教育工作者作为主要参与者与新区以外的人员合作,主要针对新区教育教学实际或成果,主要用于光明新区教育教学的,可参加评奖。

  (三)参加评奖的教育教学成果应是由光明新区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认定或备案。

  (四)教育教学成果应体现先进的教育理念,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便于推广。

  (五)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

  (六)教学业绩申报应是本人直接参加的相关业务竞赛。

  第五条 新区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结合新区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奖励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本办法所规定的奖项,支付纳入财政预算系统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奖励的项目有教师教学教研成果奖、教师指导竞赛奖、中考奖、高考奖、教研指导奖等。

  第七条 教师教学教研成果奖分课堂教学奖、著作出版奖、论文发表奖、论文评选奖、课题成果奖等五类:

  (一)课堂教学奖包括课堂教学比赛、说课比赛、教学设计、教师基本功比赛、辅导教师教学比赛等获奖项目。

  (二)著作出版奖是指在正规出版机构出版的教育教学专著(刊号ISBN)和主编的教材(刊号ISBN)。

  (三)论文发表奖是指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专业报刊杂志(教育类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专辑、论文集、增刊等除外)。

  (四)论文评选奖是指在学科竞赛或学术会议上所获奖项。

  (五)课题成果奖是指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一级学会组织评审结题所获的奖项。

  第八条 教师指导竞赛奖是指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所获的奖项(凡是由组织机构统一收费、按比例设奖的,均不参加本条例计奖)。

  (一)高中奥赛奖是指指导学生参加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奥赛系列竞赛及职高类技能大赛所获奖项。

  (二)文化学科类竞赛奖是指指导学生参加区级(含区级)以上文化学科类竞赛所获得奖项。

  (三)非文化学科类竞赛奖是指指导参加区级和区级以上的非文化课类竞赛所获得奖项。包括美术(含书法)、音乐、体育(含田径、球类等)和其它(棋类、定向越野、小球类等)。

  第九条 教师教学教研获奖项目须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主办,且经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认可或经光明新区教育科学研究管理中心发文参加才予以认可。

  第十条 中考奖是指每年深圳市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与社会、体育六科考试,以标准总分计奖。分市中考优生奖、分数段奖、优秀生源奖、中考进步奖四类。

  第十一条 高考奖是指每年国家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所产生的奖项,分优生奖、高考录取奖、高考进步奖、教育管理奖等。

  第十二条 教研指导奖是指对在新区中考、高考作出贡献的各科教研员进行的奖励。

  第十三条 成立光明新区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共事业局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成果评奖方案;审定评审结果;颁发获奖证书与奖金。

  (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光明新区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新区教育科学研究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评审工作;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资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工作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主要职责是:确定评审成果资格;负责奖励范围内的成果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初评结果;复查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完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奖活动开始前一个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申报评奖事项。

  (二)教育教学成果统计时间按学年度进行,即上年的九月至第二年的八月,每学年统计兑现一次,于十一月前发放。

  (三)学校报送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公共事业局、教育科学研究管理中心和学校存档。

  (四)教育教学成果奖由作者自主申报,以学校为单位按要求汇总填写《光明新区教育教学成果统计表》,报送新区教育科学研究管理中心审核确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奖成果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0天。经查实不符合评奖规定的获奖成果或虚假的获奖成果,由评审工作办公室报请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同一奖项在同一年度的申报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不重复设奖。

  第十六条 按《光明新区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并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光明新区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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