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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购买教学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日期:2016年 10月 12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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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401号第三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郭  峰

  乙方: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二办一栋2楼

  法定代表人:翁良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简称甲方)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协商,就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教学服务项目,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之间相互权利和义务应由本合同约定,特别是: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

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平等原则开展工作,妥善解决突发事件,协商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一章 总则

  一、甲方向乙方提出教学服务需求,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安排_483_名教学服务人员(下称服务人员)至甲方指定的工作单位工作,为甲方提供教学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管理费用,服务人员的岗位、数量、工作期限、工资数额等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核实确定。

  二、甲方接收的上述 483 名服务人员的工作期限为1年,自2016年 9 月 1日起至 2017年 8 月 31日止。期满后,若甲方仍有教学服务需求,应与乙方续签合同。

  三、上述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乙方,所有用工手续由乙方办理后,将上述员工安排至甲方,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安排服务人员至具体工作岗位。

  四、甲方接收乙方的服务人员后,应负责对所接收的人员进行工作安排、管理和考核。

  五、本协议涉及的费用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六、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项目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项目服务费用:

  1.本项目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陆仟零玖拾叁万元整  (小写)6093 万元,该费用仅包含:服务人员的工资、补助、福利费、社保费、公积金,经济补偿金,乙方管理费(含税)。

  2.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管理费为人民币(大写) 柒佰零贰万零捌佰陆拾肆元整 (小写) 7020864元。

  3.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及上述各项费用的支付标准进行支付时,若支付额确实超出本合同的总金额,则甲方应予以补足。

  4.为确保财政资金规范高效使用,结合全市教师本地招考工作,待正编教师到岗后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适时对购买服务人员的员额进行核减。

  二、付款方式:

  (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将项目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给乙方,即甲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该季度服务费用汇款至乙方银行账户(如下)。

  乙方账户名称: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光明支行

  账号:41031900040009031

  第三章  关于服务人员的具体规定

  一、服务人员数量、工作地点和岗位、具体工作要求

  1.服务人员数量及工作地点和岗位设置(具体工作地点和岗位设置明细见附件):

  (1)小学教师_315_人。

  (2)初中教师_111_人。

  (3)高中教师_57_人。

  2.服务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 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对学生全面负责,对全体学生负责,爱生育人。教师不仅是学生学习上的指导者,而且是青少年思想品格上的引路人。

(2)教师应了解任课班级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完成好学校规定的工作总结。

(3)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的要求,从学生实际出发,努力完成教学任务。认真备课。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搞好实验实习,认真测验、考试。

(4)重视第二课堂,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样化的课外活动,培养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开拓眼界,增长知识,培养有关的技能技巧。

(5)教师应勇于改革,锐意进取积极进行各种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总结,有所发现,有所创造,开拓前进,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6)上实验课时必须对学生进行实验器材安全使用的教育,对危险的器具、药物等必须严格操作规程,禁止学生自作主张。课前必须对器材等实验用品事先做好安全检查。

(7)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向医务室人员汇报。

(8)对学校安全尽到善良管理的义务,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1.甲方负责制定服务人员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具体明细见附件),该标准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根据甲方制定的标准向服务人员的支付劳动报酬。

  2.甲方须于每月前_5_个工作日内制订服务人员上月工资发放表并提交给乙方。

  3.乙方在每月 15日前,须按照甲方制订的工资表,将服务人员上月的工资发放到其个人银行帐户,并依法纳税。

  4.服务人员的到岗或离岗时间须由甲乙双方确认,并经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员签字认可。如果服务人员工作不满一个月,劳务费用按实际工作的天数计算。甲、乙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应经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有变动,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

  5.服务人员上班第一个月及最后一个月出勤天数未满一个月时,当月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算。

  6.甲方需要服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应采用面洽或预先告知等适当方式与服务人员进行协商,并由用工单位依法给付加班工资。

  三、服务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1.甲方对服务人员进行工作管理,对其工作质量、业务技能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并按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报乙方,作为甲方支付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的依据和乙方对服务人员的考核和奖惩依据。

  2.甲方负责对服务人员进行考勤,乙方有知情权,必要的时候甲方应将相应考勤记录提供给乙方。

  3.甲乙双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样对服务人员具有约束力,同样作为服务人员的管理依据。

  4.若服务人员向甲乙任何一方提出辞职,得知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短信形式通知另一方。

  5.在合作期间,甲方需要变更服务人员工作内容的,应与乙方协商,并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6.经甲方考核,对合作期间工作表现出色的员工,甲方可根据需要向乙方提出要求转为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但须同乙方协商并支付转让费用,转让费为该员工月薪酬的2倍(甲方推荐给乙方的员工除外)。

  四、服务人员的社保、福利、待遇、经济补偿金等

  1.依照深圳市有关社会保险规定的标准,服务人员需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均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代缴代付。

  2.服务人员当月15日前上岗,享受当月各项社会保险;15日以后上岗,次月开始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3.服务人员工作时间服从甲方的安排,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服务人员休病假、产假、事假、婚假、丧假、法定节假日等均按甲方规定办理,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因本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或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与服务人员发生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受理费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均由甲方承担。合同期满后,经甲方确认因本合同期满终止教学服务合作项目,乙方须于合同期满后20天内,将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发放到员工的个人银行帐户,经济补偿金按甲方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明细见附件),并依法纳税。

第四章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甲方负责安排服务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服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

  2.甲方在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须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并通知乙方,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协助办理手续,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全部单位负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将来产生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此项条款有效性不受本合同有效期制约)。服务人员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甲方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3.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退回服务人员的情形以外,甲方不得无故退回服务人员。

  4.因甲方退回服务人员或合同期满而造成乙方向服务人员发放经济补偿或赔偿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若服务人员因此而提起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经仲裁庭或法院裁判应付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及法律费用(劳动仲裁受理费或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甲方承担并支付给乙方,乙方从本合同金额中扣除并足额支付给服务人员,不足部分甲方应予以补足。

  5.服务人员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按照甲方提供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执行(具体明细见附件),该执行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保部门的具体规定,若因甲方制定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低于实际应缴纳基数,由此产生的服务人员投诉而需要补缴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部分,由甲方承担。

  6.在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因甲方违规操作造成服务人员权益被侵害,因此而产生的补偿或赔偿金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罚金,由甲方实际承担。(此项条款有效性不受本合同有效期制约,以有关服务人员的仲裁或诉讼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为最终依据)。

  7.对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事项,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8.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服务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及劳动条件及必须的业务用品,保障服务人员的工作安全。

  9.保障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婚假、产假、工伤、患病等待遇。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自行选定服务人员;

  2.甲方有权自行制定规章制度来管理服务人员,但该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并向服务人员公示,同时交付乙方备案;

  3.甲方可根据需要对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方面的培训,其培训费用由甲方和服务人员直接商定。   

  4.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经乙方核实后,甲方有权将服务人员退回乙方,但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服务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非法干扰甲方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甲方的声誉;

  (5)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乙方核实后,甲方可以将其退回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服务人员本人:

  (1)服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服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对服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服务人员索赔,乙方有责任给予协助。

  7.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五章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负责服务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管理工作,并提供为服务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结算发放工资并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处理保险理赔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2.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经甲方核准的发放标准,向全体服务人员按时发放工资和其他薪酬。非经甲方的书面通知,不得克扣服务人员工资和其他薪酬,不得缩减或变更服务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缴付金额和险种。

  3.若服务人员发生劳动争议,乙方应与服务人员交涉、协商解决,并采取必要且合法的措施使甲方免受由此可能引发的争议的影响。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办理相关工作;如因服务人员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则由乙方负责追究该员工应承担的责任。

  4.应与服务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于解除或终止服务人员劳动合同发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等,乙方及时足额发放给服务人员。

  5.应敦促和监督服务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6.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7.对服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服务人员进行索赔。

  8.乙方为服务人员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有效单据应复印一份给甲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或损害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2.服务人员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员工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3.乙方有权对甲方违规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予以制止,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立即停止其违规行为。

  4.乙方有权追究甲方不按约支付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及经济赔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如有违反,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合同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三、甲乙双方必须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按时支付及结算相关款项,如有违反,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均可通知对方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章  其  他

  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或废止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改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修订或终止。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也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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