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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3年7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日期:2023年 08月 0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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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3年7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7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70家,行政处罚立案65宗,经济处罚65宗,经济行政罚款65.42万元。本月无事故罚款。

  案例一:深圳远之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远之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2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不满足60人以上规模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

  【法律依据】

  深圳远之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1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47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中任意二项条件的,处0.6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6000(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深圳光明分公司锁闭1处、封堵1处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且未在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储存4种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深圳光明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锁闭1处、封堵1处生产经营场所(KB车间)出口。2、未在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电机房配电箱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储存4种危险化学品(无水乙醇、溶剂、改性聚氨酯三防漆、洗板水)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

  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深圳光明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旅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21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有3处以下出口,疏散通道未按需要设立或被锁闭、封堵的,处2万元罚款)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旅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1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8项(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储存2个以上5个以下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2万元罚款)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锁闭1处、封堵1处生产经营场所(KB车间)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21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有3处以下出口、疏散通道未按需要设立或被锁闭、封堵的,处2万元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2万元罚款)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直接责任人陈某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万事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数:47 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万事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数:47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法律依据】

  万事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5号(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1.6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4号(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决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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