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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4年1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2024年 02月 2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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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4年1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07家,行政处罚48宗,经济处罚53宗,经济行政罚款289.27万元。其中,监督罚款51.93万元,事故罚款237.34万元。

  案例一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建盈胶业印制(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天台一处废气处理设施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天台一处废气处理设施未设置有限空间风险辨识、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法律依据】

  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59项(责令限期改正,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有4处以下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63项(责令限期改正,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涉及一处有限空间的,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员丁某某对公司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63项(责令限期改正,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丁某某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易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到期未复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易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8号(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占总人数 30%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处3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50%确定)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格员线索反馈,对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后底园小区XX号的单层瓦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梅某某将危险化学品(老人牌氟碳面漆573升、稀释剂65升、固化剂355升)储存在单层瓦房内】。

  【法律依据】

  梅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深光)应急罚集〔2023〕112号结论性意见,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0号【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将危险化学品(非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梅某某作出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鑫康盛精密模具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钻床1台、磨削机械:砂轮机2台,共3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鑫康盛精密模具五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13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3处以上5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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