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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4年3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2024年 04月 1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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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4年3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3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97家,行政处罚43宗,经济处罚43宗,经济行政罚款52.074万元。其中,监督罚款12.9万元,事故罚款39.174万元。

  案例一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锦发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台切割机没有粘贴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锦发塑胶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13号(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3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锦发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海岸联合石业有限公司(人数:5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车间的循环水池(距地面1.2米以上)周围未设置防护栏杆】。3.未按照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4.未与承租单位(深圳市汇智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依据】

  深圳市海岸联合石业有限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第四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对于该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 52项(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海岸联合石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序号第14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1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海岸联合石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海岸联合石业有限公司人民币900元(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28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海岸联合石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决定给予深圳市海岸联合石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5900元(壹万伍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宇顺和五金有限公司(人数:8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如实记录2人)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宇顺和五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7号(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 5人以下,且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宇顺和五金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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