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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6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日期:2019年 07月 1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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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19年度6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6月累计监督检查133家生产经营单位,行政立案处罚104宗,经济处罚101宗,其中监督罚款合计123.16万元。

  案例一:东益扬配件(深圳)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 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典型案件。2019年5月9日,马田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第三工业区的东益扬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存在模机车间模机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经查:东益扬配件(深圳)有限公司的模机主要用于冲压裁片成胸罩杯模型,上下模温度高达200°,在下模往下冲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烫伤和手伸进冲模区后被上下模挤压受伤的风险。为防范这一风险,模机本身配置了控制上模往下冲压的双手控制开关。但东益扬配件(深圳)有限公司为了使裁片更好的成型,加装了脚踏控制开关,以便工人在下模往下冲压的过程中用手来抓稳板块。同时,该公司未按照AQ7001-2007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使用脚踏控制开关必须安装光电保护装置”,使工人存在被上下模挤压和烫伤的安全隐患。经查,该公司21台模机使用脚踏控制开关,且未安装光电保护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马田街道安监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13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深圳市鑫贤纳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震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同样因为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而分别被给予6000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宝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典型案件。2019年5月7日,马田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宝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危险化学品(抹机水)出入库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经查:深圳市宝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在购买了抹机水后就将其存放于防爆柜内,而拿到车间使用却没有做出入柜的使用登记记录,只有购买抹机水的收发记录,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马田街道安监办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107号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宝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旭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典型案件。2019年5月15日,深圳市旭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闪爆事故,现场无人员伤亡。次日,经公明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经查:1、5月15日,该公司操作使用覆膜机的员工何某违反操作流程,打开灯和设备主电源约两小时后,经员工王某提醒才启动风机-排风-温度开关,然后操作设备减速,但风机启动已晚,导致闪爆发生。2、从业人员李某及何某安全培训的时间均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有关标准规定,其中该公司对李某只培训了3-4次,每次约半小时,对员工何某只进行了2小时的培训。3、该公司安全管理员李某称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做好资料,未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录好。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第四款。公明安监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7、30、41的实施标准,以上合并对该企业给予警告,人民币35000元罚款和对何某给予警告,人民币5000元罚款。

  【温馨提示】1、安全设备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记录备案。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是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出入库管理。3、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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