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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8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日期:2019年 09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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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19年度8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8月累计监督检查146家生产经营单位,行政立案处罚109宗,经济处罚109宗,其中监督罚款合计138.78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凱尚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典型案件。【案例介绍】凤凰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凱尚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单位没有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只通过日常会议口头传达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因此该单位没有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此外,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黄某未学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光明区应急管理局针对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对深圳市凱尚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违法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共计40000元的行政处罚。【温馨提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教育培训,可以使从业人员正确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安全技能的培训;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培训;5.从业人员的相关权利和义务;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案例二:深圳市蒂尔森克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典型案件。【案例介绍】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蒂尔森克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单位储存的化学品包括冷粘接剂(T-50000)六桶共1560KG、三氯乙烯(清洗剂T-CS65)81KG,在整理仓库时将危险化学品从中转冷库转移储存到仓库大厅。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行检验,上述化学品属于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具体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法律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当中。光明区应急管理局针对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深圳市蒂尔森克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行政处罚。【温馨提示】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腐蚀等化学性质,若未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极易引起人员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故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危化品储存、使用等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置危险化学品,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案例三: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创億再生资源经营部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典型案件。【案例介绍】凤凰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创億再生资源经营部,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经查: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创億再生资源经营部在2019年3月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公布后没有到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应急预案备案,也未能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法律依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并公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后及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光明区应急管理局针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创億再生资源经营部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温馨提示】为避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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