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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11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日期:2019年 12月 1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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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19年度11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1月累计执法检查147家,行政立案处罚97宗,经济处罚96宗,其中监督罚款合计53.64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鑫为机电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公明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鑫为机电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经查:深圳市鑫为机电有限公司共有13名特种作业人员。其中11名特种作业人员属长期焊工,2名特种作业人员属临时焊工。在检查中发现有1名长期焊工陈某和两名临时焊工罗某、陆某无证上岗作业。该公司负责人明知长期焊工陈某两次实操考试未通过,仍安排其从事特种作业岗位;聘用两名临时焊工前也没对其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进行查验。

  【法律依据】

  深圳市鑫为机电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8项的规定,对深圳市鑫为机电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在聘请特种作业人员和安排人员上岗前,必须对其特种作业证件进行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真伪可以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查验。推荐方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网站https://www.mem.gov.cn/,依次点击“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入查询。因无证、使用假证违章操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伟恒百货店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马田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伟恒百货店,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百货店楼梯下方隔间内堆放6桶,每桶约20kg,共约120kg的化学品。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属于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伟恒百货店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105项的规定,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伟恒百货店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一旦储存不善发生事故,会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危险化学品对储存仓库和场地都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不能与普通商品和货物一同存放,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案例三:深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新湖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5项的规定,对深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案例四:深圳市普建达电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凤凰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普建达电子有限公司 ,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普建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7项的规定,对深圳市普建达电子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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