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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0年1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日期:2020年 02月 2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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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0年度1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月累计执法检查73家,行政立案处罚78宗,其中经济处罚78宗,经济罚款123.48万元,其中监督罚款合计52.44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中金新材实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马田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楼车间的行车挂钩防滑装置失效,未进行及时更换,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GB 50755-2012《钢结构施工规范》第16.5.1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金新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13项的规定,对深圳市中金新材实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鑫斯顿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结果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鑫斯顿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鑫斯顿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7项的规定,对深圳市鑫斯顿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兴劲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新湖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兴劲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兴劲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5项的实施标准,对深圳市兴劲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公明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曾某某、李大某、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依据】

  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曾某某、李大某、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43项的实施标准,对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8项的实施标准,对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合并作出警告、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44项的实施标准,分别对李某某、曾某某、李大某、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作出警告、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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