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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0年4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日期:2020年 05月 1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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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区公共安全攻坚战,光明区特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4月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缺失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案例一:深圳市德飞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新湖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德飞隆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德飞隆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5项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深圳市德飞隆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7项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深圳市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凤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8项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深圳市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中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马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中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中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18项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深圳中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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