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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1年1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日期:2021年 02月 0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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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1年度1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月共执法检查116家,行政立案处罚49宗,经济处罚49宗,经济罚款金额为13.18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昕宏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昕宏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台钻床)。2、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1名电工)。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法律依据】

  深圳市昕宏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11实施标准(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42实施标准(1名以上4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18实施标准(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3000元(贰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利丰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利丰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与承租单位(两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利丰塑胶(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 25实施标准(涉及2个以上4个以下的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长进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长进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名员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长进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6实施标准(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1人以上3人以下的,处0.2万元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增加0.5万元处以罚款。以上合并处0.7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伟创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伟创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从业人员(3人)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所要求的培训时间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伟创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40实施标准(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数量为 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0.6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深圳市华隆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凤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华隆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1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华隆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 7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3 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 2 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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