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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1年9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日期:2021年 10月 1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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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1年9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9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47家,行政处罚立案90宗,经济处罚90宗,经济罚款金额为62.88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超顺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超顺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一处混色机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超顺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森源祥科技有限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且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森源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2.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电工一名)。  

  【法律依据】

  深圳市森源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46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1.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罚款;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42项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名以上4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处0.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决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国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国能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国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4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光明新区博洋制冷配件店(经营者:岑云)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博洋制冷配件店(经营者:岑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生产经营单位将9罐二氟甲烷(R-32)(9.5kg/罐)、21罐金冷R-22制冷剂(二氟一氯甲烷)(20kg/罐)、14罐金冷R-22制冷剂(二氟一氯甲烷)(13.6kg/罐)、2罐金冷R-22制冷剂(二氟一氯甲烷)(10kg/罐)、29罐金冷制冷剂(R-410A)(10kg/罐)、6罐氟利安410A制冷剂(R-410A)(10kg/罐),总共81罐,存放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博洋制冷配件店一楼楼梯间,以上物品合计重量为1065.9kg〕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光明新区博洋制冷配件店(经营者:岑云)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6号实施标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博洋制冷配件店(经营者:岑云)作出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维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维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10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维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6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人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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