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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新羌社区彰沅公司“7.2”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17年 10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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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2日上午11时25分许,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新羌社区彰沅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废水环保整改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人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后,新区领导高度重视,作出批示要求事发地办事做好善后工作,新区安监局、公安部门认真调查,依法依规严处,对事故认真总结,对企业进行警示教育。

  新区安监、公安、新湖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区管委会成立了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新羌社区彰沅公司“7.2”触电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胡育青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由新区安监局局长刘琨、安监局副局长梁质担任,成员由新区安监局、纪检监察局、群团工作部(工会)、环保和水务局、光明公安分局(新湖派出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并邀请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工程为彰沅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一废水处理站环保整改工程,废水处理站工程承揽合同需方(甲方)为彰沅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供方(乙方)为枣强华中玻璃钢有限公司,枣强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进场施工。

  事故现场位于彰沅公司污水处理区,为一混凝土砌水池,顶部由铁皮搭建,外墙贴白色瓷砖,污水池西侧有一道楼梯,通过楼梯登陆水池顶部环池通道,通道两侧有90厘米高的铁质防护栏杆,事发时污水池正在进行环保整改。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彰沅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彰沅公司),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公司成立于2002年06月25日,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光明镇羌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是林建文。

  枣强华中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强公司),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叁仟万元,公司成立于2012年03月01日,营业期限为2012年03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公司住所为枣强县唐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是郑永刚,经营范围是加工、制造、安装、销售玻璃钢制品、水处理设备、净化节能设备、防腐保温工程等。枣强公司在事故工程现场负责人是杨明顺(男,河北人,身份证号:1311**********3617)。

  2017年7月1日,杨明顺通过工人涂佑松(男,江西九江人,身份证号:3604**********3154)、梁振精(男,江西九江人,身份证号:3604**********3159)联系死者张小丙(男,江西九江人,身份证号:3604**********3170)到漳沅公司污水处理工地施工,上述工人涂佑松、梁振精和张小丙系老乡关系,均未于枣强公司或杨明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等事宜,工资为每人260元一天,由杨明顺支付。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2日上午8时许,枣强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明顺带领张小丙、涂佑松、梁振精等7名工人到彰沅公司废水处理站进行环保整改工程施工,施工内容包括更换排污管件、污水池内部墙壁旧环保材料铲除工作等。施工过程中,雨后积水进入插排和插头中,形成带危险电压的小范围积水,上午11时25分左右,枣强公司临时用工张小丙在污水池顶部通道搬运铲除下来的环保材料,当张小丙穿着湿透的布鞋踏入带危险电压的积水时,身体腿部碰触通道旁的金属栏杆,电流经积水和人体,与金属栏杆形成回路,发生触电事故。

  2017年7月7日,光明公安分局委托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张小丙进行死因鉴定,死因为生前电击死。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现场共有两个排插,一个排插(以下称排插1)的插脚插在另一个排插(以下称排插2)上。排插2的电线与电柜相接,引接的电源未经漏电开关,排插1的插脚破损且插在排插2的插座上,当排插2的插座放置的雨后积水中时,积水能从排插2的插孔和排插1的破损插脚进入带AC220V危险电压的部件内,使小范围的积水带AC220V危险电压,死者张小丙穿着湿透的布鞋进入带危险电压的积水时,身体其他部位碰触通道旁的金属栏杆,电流经积水和人体,与金属栏杆形成回路,导致本次触电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枣强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使用的排插和插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进场工人的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管理人员杨明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严重漏洞。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枣强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现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杨明顺,枣强公司广东片区负责人,事故工程施工方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彰沅公司,虽然与枣强公司签订了工程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问题”,但漳沅公司在进行日常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1、枣强公司应对全体施工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光明新区住建局、经服局、环水局、建筑公务局、安监局、光明公安分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办事处、社区要加强对用电安全的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排查用电安全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施工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3、新区各办事处、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均应高度重视事故上报工作,严格按照“一般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新区应急办(政务值班室)和安监局值班室,60分钟内要提交书面报告;较大事故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新区应急办(政务值班室)和安监局值班室,30分钟内要提交书面报告”的要求,进行事故上报工作。

  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新羌社区彰沅公司

  “7.2”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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