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 > 调查报告

光明区新湖街道“5·4”亡人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0年 11月 2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字号:

  2020年5月4日11时40分许,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电动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

  2020年7月21日,光明交警大队将该起事故移交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安监(2017)155号)规定,光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光明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光明区群团工作部(工会)为成员单位的光明区新湖街道“5·4”亡人交通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具体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事故现场位置:事故现场位于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省道S228)楼村加油站路段西往东方向右侧第一条车道内、西距楼村加油站100米处。

  事发路段情况:该道路类型为公路、行政等级为省道、编号S228,呈东西走向,双向8车道,路面为平坦、干燥沥青路面,交通控制方式为信号灯、标志、标线,道路限速50公里/小时。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有隔离设施。

  事发时环境:事发时间在白天,晴天,视线良好;事发时该路段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有多处占道施工,施工路段有沙石等施工材料未清理,道路坑洼不平,影响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现场路段无非机动车道指示标志。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开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瑞建筑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6月17日,法定代表人:石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AB29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洪田上南东路联合采石场宿舍四115,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该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602354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2023年7月4日。

  (三)事故车辆有关情况

  1. 粤B36836D号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涉事大货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开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洪田上南东路联合采石场宿舍四115,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开沃牌,车辆识别号:LC1HNYBH8K0016053,发动机号码:JC28019088009,发证日期:2019年12月16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

  车辆临时通行证情况:2020年3月23日取得交警支队宝安大队核发的深圳市余泥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编号为YA2003200002410226),车辆行驶线路为上南东路-黄江石场,通行时间为2020.3.24 00:00:00-2020.5.22 23:59:59,事发行驶路段在通行证线路的范围内。

  经营资质:从事普通货运,2019年12月24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核发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许可证(编号为粤交运管深字440300028509)。

  车辆保险情况: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单号ASHZ301CTP19B017834F)12万、第三者责任险(单号ASHZ301Y1419B013096E)200万、车辆损失险125万;在平安集团深圳保险分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单号12630363900938945405)1000万。

  2.二轮电动车,无号牌,车架号为167821808100789,电机号:YHL48/60V27H180934798,车身颜色为白色,品牌为电威,经鉴定属机动车;该车于2018年11月李梦婷花人民币2050元从公明振华电动车行购买所得,支配人为李梦婷。

  车辆保险情况:该车未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

  历史交通违法及事故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发现该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除本次事故外,未发现其他一般程序道路事故记录。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龙一辉,涉事大货车驾驶人,男,46岁,侗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2007年12月17日在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领增驾B2,有效期止:2021年06月02日,驾驶证档案编号:431202000772;于2007年12月21日在湖南省怀化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起始日期2019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4日;于2019年9月24日在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取得深圳市自卸车驾驶员备案合格证,编号为:深自(培)201341120。

  事故发生后,现场对龙一辉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和唾液毒品检测,酒精吹气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毒检结果为阴性,排除酒驾和毒驾的违法行为。

  (五)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 李梦婷(死者),女,23岁,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镇。李梦婷的工作所属公司是深圳明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由公司派遣至光明分局机动训练大队下村基地上班。驾驶资格: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李梦婷生前未向公安交警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 龙一辉(涉事大货车驾驶人),男,46岁,湖南省会同人,其于2020年3月6日与开瑞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开瑞建筑公司,职务货车司机。

  3. 陈雨,男,30岁,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系开瑞建筑公司第五车队副车队长兼安全员,负责该公司第五车队的日常运营、安全管理及车辆维护保养工作。

  4. 石尚,男,37岁,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广西南丹县芒场镇,系开瑞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4日5时许,龙一辉驾驶涉事大货车到龙华区福龙路附近的高铁站工地进行装土,9时30分出发去东莞市长安镇卸土。11时40分许,龙一辉驾驶涉事大货车(空载)回龙华区准备拉第二趟土的路上,在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向右变更车道过程中,该车车身右侧与李梦婷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车把发生刮碰后,电动车失控倒地,李梦婷被涉事大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李梦婷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图1 事发路段)

  (图2 涉事大货车与二轮电动车)

  经查:

  1.2020年3月1日,开瑞建筑公司与深圳市永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深圳市永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开瑞建筑公司负责运输沙、石材料等货物,开瑞建筑公司负责装卸货物,合同期: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2.2020年5月3日9时30分许,龙一辉驾驶涉事大货车在光明区光侨迳口充电站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右侧后视镜支架变形、广角后视镜及车外后视镜脱落损坏。

  副车队长陈雨在收到涉事大货车因刮碰事故导致车辆右侧后视镜支架变形、广角后视镜及车外后视镜脱落损坏的报告后,陈雨在未按车辆维修规定向公司报修、未向其公司汇报的情况下,私自购买了广角后视镜及车外后视镜,并安排车队其他司机进行安装,但因广角后视镜的规格与支架不匹配,未能安装。

  2020年5月4日5时许,陈雨、龙一辉按照公司规定对涉事大货车进行出车前的三检安全检查,龙一辉发现涉事大货车右侧广角后视镜没有安装好,因7时前必须赶到龙华区部九窝福龙路附近的高铁站工地装载泥土,在陈雨的安排下驾驶涉事车辆上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3.根据光明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

  (1)事发时,粤B36836D号重型自卸货车并未安装右侧广角后视镜,且右侧后视镜支架变形,车外后视镜明显损坏。

  (2)光明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317120200000012号)认定:驾驶人龙一辉驾驶右侧广角后视镜缺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李梦婷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之规定,龙一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梦婷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4. 事故发生时,涉事大货车车内装载GPS显示时速为23km/h,该路段对机动车限速50km/h。

  5. 司法鉴定所鉴定情况:

  (1)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检验,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车鉴字第377号):粤B36836D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转向系、制动系静态、制动系动态、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等性能均未检见安全隐患,车行驶系(第二轴及第四轴同轴上的轮胎花纹不相同)及后视镜(车右前侧广角后视镜缺失)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2)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检验,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痕鉴字第889号):粤B36836D号重型自卸货车若装配有可正常使用右侧广角后视镜,车辆在开始向右侧变道的过程中,死者李梦婷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应出现在右侧广角后视镜的视野范围内。

  (3)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检验,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痕鉴字第585号):涉事二轮电动车车辆类型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

  (4)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检验,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车鉴字第4376号):经鉴定,涉事二轮电动车制动系(后轮未能抱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光明交警大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管控和防护工作,指挥来往车辆绕行,勘验、固定现场痕迹物证,并积极协助120急救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并做好事故现场清理及善后工作。13时31分,事故勘查和救援工作结束,事发路段交通恢复正常。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梦婷,女,23岁,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李梦婷做了死亡原因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病鉴字第17号),法医病理学诊断:李梦婷符合头面部与钝性物体碰撞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5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龙一辉驾驶右侧广角后视镜缺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本车道内车辆通行,且忽视涉事车辆安装的防碰撞雷达发出的预警,造成此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开瑞建筑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认真;未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管理制度,对驾驶员安全监管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安全问题的车辆上路行驶的事故隐患。

  2. 开瑞建筑公司副车队长陈雨,负有在出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在确保车辆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出车的责任,但在涉事车辆右侧广角后视镜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忽视道路运输作业安全,其仍安排司机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3. 开瑞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石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培训教育制度,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存在安全问题的车辆上路行驶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光明区新湖街道“5·4”亡人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开瑞建筑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驾驶的培训教育不认真;未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管理制度,对驾驶员安全监管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安全问题的车辆上路行驶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 开瑞建筑公司副车队长陈雨,在涉事车辆右侧广角后视镜缺失的情况下,其仍安排司机出车;未及时更换车辆受损后视镜,严重影响驾驶员的观察视角,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光明交警大队已于2020年7月10日对陈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刑事拘留。

  2. 龙一辉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光明交警大队已于2020年7月10日对龙一辉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刑事拘留。

  3. 开瑞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石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培训教育制度,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存在安全问题的车辆上路行驶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本起事故虽然主要由开瑞建筑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以及驾驶人违规驾驶行为而引发,但经延伸调查,仍然暴露以下问题:

  深圳市深惠电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占道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影响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对路面进行修复。

  七、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开瑞建筑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为政府部门属地安全监管单位。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自2020年以来,累计出动人员526人次,车辆131台次。执法检查企业场所145家次,合计查处安全隐患311处,开具整改通知书52单,处罚11万元,累计完成整改311处。宝安区泥头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开展各类联合执法行动59次,出动执法人员33600人次,查处各类泥头车(含罐式车)违法24177宗;其中,现场执法处罚15846宗、非现场执法处罚8331宗,行政处罚金额累计924.3888万元。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切实落实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责任,推动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开瑞建筑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到当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泥头车违法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对泥头车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按要求开展泥头车整治工作,做到管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泥头车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全面排查辖区泥头车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一、二级维护保养,是否履行车辆出车前、中、后安全检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完善一车一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泥头车右侧盲区预警系统的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右侧盲区预警系统完好,达到预警作用。

  (三)加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建议光明交警大队:一是加强泥头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改装、超载、实线变道、冲禁令、妨碍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二是全面排查占道施工作业情况,重点查处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占道施工作业,未按交通疏解方案施工作业,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等行为,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三是查处电动车,重点打击电动车进入机动车车道与机动车争道行驶,电动车超标,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控制通行等违法行为。

  (四)完善非机动车、行人指示标志。建议光明交警大队全面排查辖区非机动车、行人指示标志,对指示标志不清的提交光明区交安委办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完善现场路段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行人指示标志。

  (五)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建议光明区交安委办相关职能部门,一是对辖区泥头车企业,或在辖区作业通行的泥头车企业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大会;二是开展骑乘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劝导群众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提高群众知法、守法和交通安全意识。

  光明区新湖街道“5·4”亡人

  交通事故调查组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