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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10”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17年 09月 08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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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10日9时许,位于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玉律社区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新区安监局、光明公安分局、玉塘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为落实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落实隐患整改,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安监局、纪检监察局、群团工作部、光明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0’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宝安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为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3月24日,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现玉塘办事处)玉律社区第六工业区第4栋,法人代表:陈鸿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18901J,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智能家居产品及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项目)。电子信息产品,数码及通讯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精密模具设计加工、注塑成型加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9日(星期日),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工陈育鹏自行前往公司加班完成消防改造收尾工作。4月10日8时20分许,陈育鹏家属向公司反映其彻夜未归,电话无人接听。公司后勤主任梁允艺立即组织喷涂车间的工人一同在厂区内寻找陈育鹏,后发现陈育鹏倒在喷涂车间天花吊顶隔层内,右手握尖嘴钳,尖嘴钳口处连接一条电线。梁允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救护人员现场确认陈育鹏已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勤主任梁允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120救护人员于8时50分许到达现场对陈育鹏进行抢救,经现场确认其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育鹏,男,31岁,身份证号:6104**********1918,高中学历,陕西咸阳人,2016年2月7日入职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电工证号:T610431198604101918)。据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中心【2017】病鉴意字第46号)鉴定意见:陈育鹏死亡原因为电击死。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据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JDA20170403)中事故发生原因为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喷涂设备的线路末端未安装漏电开关,陈育鹏在未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情况下,进入狭窄的顶棚内进行带电剥线接线作业,当尖嘴钳剪切到带危险电压的黑色涉事电线金属导体时,手碰触到尖嘴钳的金属裸露部位,身体其他部位碰触到顶棚的金属物(如金属管道、金属吊杆和金属槽盒等),电流经尖嘴钳,与人体及金属物形成回路,导致电击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治理自动喷涂设备的线路末端未安装漏电开关的安全隐患。

  2、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鸿志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对自动喷涂设备的线路末端未安装漏电开关的安全隐患。

  3、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巡员曾卓洪、曾淦奎、曾启华、曾柱恒等四人在对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巡查过程中,应按规定排查、整治涉事电路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安全隐患,但上述4人于2017年1月11日、3月2日、3月14日在对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巡查中均没有发现事故电路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调查认为,该起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巡查员履行职责不正确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死者陈育鹏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时未按操作规程作业,未采取任何足够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陈育鹏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建议由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鸿志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

  (四)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巡员曾卓洪、曾淦奎、曾启华、曾柱恒等四人在巡查中履行职责不正确,新区纪检监察部门决定给予上述4人通报批评、2017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并扣发相应考核奖的处理。建议由光明新区安委办、玉塘办事处分别落实以上处理决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1、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现状评价,并结合本起事故对全员进行警示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各办事处安巡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在巡查工作中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深圳市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10”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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