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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2.5”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17年 08月 10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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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5日11时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办事处塘尾社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新区安监局、光明公安分局、凤凰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为落实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落实隐患整改,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安监局、纪检监察局、群团工作部、光明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2.5’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宝安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年11月6日,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36927G,法人代表:李东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在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筹建第8.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线;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相关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生产项目依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环批函[2009]099号执行);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2月5日11时许,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刘位星在t2废水站生化池进行取样作业时,跨过护栏操作控制开关,不慎跌入水池致其淹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柳红亮立即通知公司中控室停掉机器,并同其他同事一起将刘位星救出。事故单位员工拨打了120报警电话,光明中心医院救护车于11时20分许到达事发现场,医生当场宣告刘位星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位星,男性,28岁,广东茂名人,身份证号: 4409**********511X, 2014年12月入职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死者刘位星本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废水池取样作业时未采取正确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教育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调查认为,该起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教育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死者刘位星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时未采取任何足够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刘位星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教育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建议由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水务科科长袁浩作为科室负责人,未对责任岗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妥善处理,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教育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由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现状评价,并结合本起事故对全员进行警示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2.5”淹溺事故调查组

  (代章)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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