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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综合整治方案

日期:2021年 07月 0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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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治理安葬(放)设施领域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21〕106号)以及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深民函〔2021〕32号)的通知部署,区民政局决定从2021年5月至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综合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安葬(放)权益与保护资源环境相结合,在去年全面摸排核实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情况基础上,聚焦群众关切,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严肃整治安葬(放)设施规划、立项、用地、审批、建造、销售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杜绝新增问题,加快完善源头治理措施,不断健全综合协同监管机制,增强安葬(放)设施建设运营方遵纪守法意识,补齐安葬(放)设施建设管理服务短板。

  (二)基本原则

  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在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推动多部门合力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把依法依规贯穿于整治行动全过程,对安葬(放)设施违法违规情形实事求是作出认定,区分不同情况,讲究方式方法,做好风险评估,做到分类施策、稳妥推进,严禁简单粗暴执法,既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有效整治,也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惩防并重,长效管理。既要立足当前,抓好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整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杜绝新增问题;又要着眼长远,以整治为契机,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自律、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等方面综合施策,不断健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和改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严肃整治突出问题

  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对排查出的安葬(放)设施各类问题建立整治台账,列明具体违法违规情形、整治依据、步骤时限、执法主体等,采取一案一策方式,推进问题有效整治。

  1.整治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齐全行为。对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兴建、按盈利模式运营的安葬(放)设施,要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经营性安葬(放)设施及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可纳入殡葬设施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实行挂账督办;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无法纳入殡葬设施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或具有其他无法补办相关手续情形的,要逐步予以取缔,恢复原土地用途。

  2.整治擅自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行为。对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安葬(放)设施,扩大的部分虽超出但能依法调整的,要限期依法补办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无法调整、违法情形严重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对非法占地毁林行为进行处理。

  3.整治改变公益用途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改变原本公益用途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要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已出售(租)的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由运营方与购(租)方协商限期改正。

  4.整治预售(租)及价格违法行为。对未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出售(租)墓位(格位)的,要责令安葬(放)设施运营方协商解除安葬(放)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未按核定价格超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和安葬(放)设施运营管理中违法发布公告、非法参与其他金融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涉黑涉恶等涉嫌犯罪情形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5.整治建售(租)超面积墓位行为。安葬(放)设施运营方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位(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墓位连建的,下同),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已建成尚未出售(租)或已出售(租)尚未安葬骨灰(遗体)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安葬骨灰(遗体)的,责令运营方与购(租)方协商限期改正。上述拆除或改造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安葬(放)设施运营方承担。

  6.整治安葬(放)设施其他违规行为。对以家族集中骨灰存放间形式整间出售(租)的,责令安葬(放)设施运营方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改造为开放式骨灰安葬(放)设施。对修建“活人墓”、硬化大墓、“住宅式”墓地以及深埋绿化地内新增骨灰、冒出坟头等行为,要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对在安葬(放)设施内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构筑物的,协调相关部门责令运营方限期拆除。

  (二)加快完善殡葬设施规划

  区民政部门要坚持需求导向,结合安葬(放)设施摸排情况,科学分析研判“十四五”时期群众安葬需求,以区为单位编制殡葬设施规划,有效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结合规划编制及国土空间利用等情况,对摸排出的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安葬(放)设施,提出是否保留及补办相关手续的意见,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审核后,报请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建设运营规范管理

  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加快完善安葬(放)设施立项、用地、审批、建设、销售等各环节的制度规定。建设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应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2号)要求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建设,规范运营,严禁以公益之名行营利之实。

  (四)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综合监管。要加强日常协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置,严禁以批代管、放任不管。特别是对顶风违规、屡禁不止、影响恶劣的,要严厉打击,形成常态化治理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加强殡仪服务机构规范管理

  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卫健部门全面排查整治太平间、遗体接运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要完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廉洁从业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特别要加强太平间管理、遗体接运等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要组织开展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贯彻落实《广东省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守则》,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5月中旬)

  各街道要在全面摸排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整治方案,明确任务、责任、步骤、时限、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等内容。特别是要对照本方案提出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实化整治方案。

  (二)稳妥有序推进(2021年5月中旬至11月底)

  各街道要在辖区党委政府领导下,从突出问题、典型问题入手,加强分析研判,会同相关部门对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行为按先易后难进行分类整治。对确需取缔的安葬(放)设施,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请区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取缔前,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设施内已有骨灰迁移安置问题,特别是要向涉及的丧属充分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需要设施建设运营方补偿的要责令补偿到位。涉及设施停业整顿或封存等情况,要做好已安葬(放)墓位(格位)维护管理工作,不得让无过错方利益受损。要加强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每个月底报送整治进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三)开展督导评估(2021年12月)

  区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对辖区公益性墓园及各深埋绿化地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综合整治情况开展验收评估。对整治工作不扎实、走过场,特别是整治后又出现新增问题或出现相关负面舆情的,上报区政府,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要把这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摸清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现状,找准问题和症结,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给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助手,要压实压紧街道、社区的责任,纳入重点工作考评,确保整治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

  各街道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充分发挥好职能部门牵头作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积极统筹各领域执法力量,完善综合整治机制,形成协同整治合力。要着力围绕安葬(放)设施用地、审批及相关手续不全等难点问题、历史遗留问题,聚智聚力研究提出一揽子解决的对策措施,防止问题拖大、加大整治难度。发现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三)狠抓工作落实,严肃责任追究

  各街道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综合整治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落实属地责任,做到整治一起销号一起。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加强研判、挂牌督办、直至整治到位,坚决杜绝虚假整治、边整边增。对整治不力而导致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做深做细群众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综合整治,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要针对殡葬工作的特殊性、敏感性,要耐心细致做群众思想工作,要坚持疏堵结合,要高度重视舆情,加强研判,强化媒体正向引导,指导辖区及时发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情管控,消除误解误读,防止负面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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