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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工作指南

日期:2023年 02月 06日    信息来源: 深圳民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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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工作的基本原则、评议情形、民主评议员的要求、民主评议会召开、结果认定、档案管理和监督管理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救助  social assistance

  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注: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

  民主评议  democratic appraisal

  在社会救助过程中,街道办事处通过组建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社会救助情况或申请评议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并表决的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  assistance of marginal family with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及养老服务。

  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  assistance of expenditure type poverty family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高于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符合当地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及养老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  support for special hardship case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给予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救助。

  临时救助  temporary assistance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4 基本原则

  民主评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民主公开、实事求是;

  ——以人为本、应保尽保;

  ——及时高效、程序规范。

  5 评议情形

  民主评议主要针对以下情形开展:

  ——公示期间有社区居民提出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申请人申报的家庭结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与其实际生活状况存在争议的,如存在申请人有明确的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但没有申报赡养、抚养和扶养费等情况;

  ——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6 民主评议员的要求

  产生与公示

  民主评议员的产生与公示符合如下要求:

  ——民主评议员可采取邀请、推荐、自荐三种方式产生。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民主评议员;社区党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可向街道办事处推荐民主评议员;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向街道办事处自荐;

  ——民主评议员名单应在民主评议会召开前公示3日,民主评议员公示表见附录A,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群众对民主评议员有异议的,街道、社区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予以适时调整,并再次进行公示。

  构成

  6.2.1 申请人户籍地所属街道应以社区为单位组建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员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街道民政服务管理人员;

  ——楼栋长、网格员、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等街道经办人员;

  ——社区党委成员;

  ——居委会成员;

  ——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

  6.2.2 街道民政服务管理人员、街道经办人员、社区党委成员、居委会成员、熟悉申请人情况的居民代表均不少于1人。其中,党员和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参加民主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6.2.3 申请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邀请其居住地熟悉申请人情况的社区工作人员、楼栋长、网格员或其他居民代表参与评议,且可通过视频线上形式参会。

  工作要求

  民主评议员在评议工作中符合以下要求:

  ——政策观念强、坚持原则、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有正义感,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敢说真话,熟悉辖区内情况,热心社会救助工作;

  ——将自己熟悉和掌握的情况在民主评议会上进行客观陈述,不隐瞒、不夸大真实情况;

  ——签署并遵守符合附录B规定的民主评议员承诺书,在评议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与被评议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7 民主评议会召开

  民主评议会要求

  7.1.1 符合民主评议情形,经确认需召开民主评议会的,街道办事处应在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

  7.1.2 确认召开民主评议会的,街道办事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民主评议会召开时间、地点、需准备材料等情况。

  7.1.3 召开民主评议会时,民主评议员实际到会人数应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人员半数视为通过。

  7.1.4 民主评议会召开由街道民政服务管理人员主持。

  7.1.5 民主评议会记录员由民主评议小组内选择1人担任,负责填写符合附录C规定的民主评议情况表和附录D规定的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

  评议程序

  民主评议会会议流程符合附录E的规定,具体如下:

  a)民主评议员、申请人签到,由街道民政服务管理人员确定民主评议员组成符合民主评议会要求;

  b)民主评议员签署民主评议员承诺书,民主评议员承诺书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c)街道经办人员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救助政策;

  d)街道经办人员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评议事项,宣布民主评议要求及程序;

  e)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陈述情况并对陈述事项进行答辩、解释或说明,陈述结束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离场等候评议结果;

  f)民主评议员补充陈述掌握的情况;

  g)民主评议员对评议事项进行讨论和评议;

  h)民主评议员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街道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评议事项做出有效结论;

  i)到会民主评议员在《民主评议情况表》和《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情况表》和《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分别应符合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

  8 结果认定

  民主评议员对街道、社区和居民负责,依据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以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人员半数认定为通过,街道办事处将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填写的民主评议结果确认表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9 档案管理

  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必要时可延长档案保管时间。

  档案室应符合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要求,应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确保纸质档案安全。

  档案归档前应转化为电子文件,可采用WPS、DOCX、JPG、PDF等通用格式。

  街道办事处应留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民主评议员公示表(见附录A);

  ——民主评议员承诺书(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民主评议情况表(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民主评议结果确认表(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其他应留存的档案内容。

  10 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做好民主评议会程序、结果及政策执行情况等流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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