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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24年 02月 22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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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民政厅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特困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特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等。2022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出台《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体系。为落实国家相关决策部署,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升特困人员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制订要求,省民政厅牵头起草了《特困办法》。

  二、政策依据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主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等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以及依据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公众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完善。

  三、主要内容

  《特困办法》共6章27条,秉承遵循上位法、满足新需求的原则,统筹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拓展认定范围,提高认定标准,优化认定程序。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工作职责。规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工作。

  (二)明确认定条件。细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的3个条件,“无劳动能力”“无履行义务能力”和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认定情形。特困人员需具有广东省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3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或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等3种情形,“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7种情形。特困人员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上限由“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调整为“当地24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1.6倍)”。

  (三)明确申请受理等程序。规定了困难群众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特困供养的流程。在遵照《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的同时,优化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程序。符合特困条件的,所在机构应当主动帮助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和意见;简化公示、入户核查程序,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四)明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规定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和程序。规定了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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