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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9年 06月 25日    信息来源: 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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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一)上位法和国务院重点任务的要求。

  2014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务院《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也将“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列为2014年重点任务,需要省政府在2014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规定。

  (二)“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政方针,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我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收 入、财产状况查询核对机制的首要任务是出台核对认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核对认定程序、标准、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提供法规依据和保障,避免审批随意性和 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救助过程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三)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的需要。

  随着我省经济增长和底线民生方案的实施,一方面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财产来源渠道更为多样化,而传统核查手段较为落 后;另一方面,由于无法精确核实家庭经济状况,部分申请人瞒报、少报财产收入的情况时有发生,随之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等骗取救助的不诚信现象,这 对社会救助核对认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居民户籍与经济状况高度信息化、联网化的大背景下,我省必须制定一部核对认定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充分利用政府部门间、金融机构间互联互通的数据资料,依托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更准确地开展社会救助核对与认定工作。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有限核对”的指导思想。

  《核对办法》提出了“有限核对”概念,作为指导我省核对与认定工作的理念。“有限核对”指的是核对工作 获取的居民经济信息受到严格限定,只与救助工作有关,不得随意扩大信息索取范围,用到与救助工作无关的方面。根据救助标准设定核对限制,低于标准的查询结 果显示具体数值;高于标准的仅反馈定性结论,不显示具体数值。此原则能加强信息保密的安全性,减轻核对系统存储和交换数据的负荷,减少各部门机构需要提供 的相关信息量,更有利于推动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协作。

  (二)分工明晰的部门机构职责。

  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要件是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对办法》明确各部门和机构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全面、 准确地查询申请人户籍、收入、财产信息。户籍信息由公安、民政部门提供;收入信息由人社、税务、住建部门及金融机构提供;财产信息由住建、公安、税务、工 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提供。教育部门、残联、工会提供的信息,是发放补差及分类施保时的有效参考。核对认定结果和在保家庭信息与其他救助业务主管部门实现共 享,既可解决各项救助“碎片化”的问题,又能避免重复救助。

  (三)公平高效的核对认定流程。

  《暂行办法》本着“核对先行”的理念,对核对认定流程进行了创新和优化。对所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全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信 息化核对前置,作为受理申请的过滤器,是提高认定公平性和准确性行之有效的途径。首先,全省有关部门机构联网的核对系统在投入使用后,查询结果全部来自于 官方数据,具有充分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在此层面杜绝人工修改的可能性,可将“关系保”、“人情保”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从一开始直接排除在受理程序之 外,确保核对认定流程的公平公正;其次,此举可减少冗余的信息录入量,降低入户调查的工作负担,使基层工作人员有限的时间和精力能投入到更有针对性的调查 之中,让信息化核对与入户调查优势互补、各司其职。

  (四)良性导向的收入认定原则。

  社会救助政策具有很强的社会导向性,相对于救助水平,政策导向性对社会的影响更为重要。为了引导社会风气良性发展,防止申请人通过隐匿信息或逃避义务的方式获得低保资格,《暂行办法》针对以下两种情形作出规定。

  第一,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工资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主要是针对申请人有工作 但难以或拒绝提供有效证明导致难以核实,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设定,目的是与加强政策之间的衔接同时维护社会 救助的公平,用意并不在于给申请设置人为门槛。同时,对于因残疾或就学无法劳动的,可以开具无劳动能力证明或在校证明;对于寻找工作确实有困难,暂时无法 获得收入的,可以开具失业证,可以不计算。

  第二,有子女的老人申请低保,除其子女是在校生、重度残疾或低保、特困人员外,则每个子女按照低保标准计算申请家庭的收入。有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申请人同样按此规定。依据宪法和婚姻法对家庭成员之间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相关规定,促 使子女担起赡养父母的应尽责任,减少子女将赡养义务抛给政府的行为,避免过度保障。其用意同样不在于设置申请门槛:如果义务人能出具相关证明,不具备赡 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此项收入不予计入;其次,倘若确实出现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坚持拒绝赡养父母,而父母生活又符合低保标准的情况,那么在父母依法向子女 提起诉讼的同时,民政部门仍然会担负起“托底线、救急难”的义务,及时为需要救助的对象提供保障。

  三、核对认定政策指引

  为帮助群众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将核对认定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解读如下:

  (一)低保与核对的关系。

  申请或已获得低保的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提供证明,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为帮助困难群众及时、准确地备齐相关材料, 我省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信息化核对系统。只有经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申请家庭,工作人员才受理其低保申请。因此,通过核对是获得低保的必要条件。受理申 请后,工作人员会继续进行入户调查等认定工作。

  (二)接受核对及认定所需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有工作单位的开具收入证明,残疾人出具残疾证,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或在校证明。填写申请表格,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因为经济状况核对是依本人授权进行,所以全部家庭成员都需要签署授权书。

  (三)核对及认定工作流程。

  申请人家庭成员签署授权书——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录入身份信息——发送核对请求至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系统——系统根据身份 信息向共享数据库查询收入、财产信息——全部信息查询完毕后返回结果——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打印核对报告——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 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公示——次月发放低保金。

  (四)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条件。

  户籍、财产、收入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三个要件。

  户籍条件: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均应与申请地一致。

  财产标准:

  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总计不多于一套。面积、户型等不限;

  车辆: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车辆。此处“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代步车、电瓶车、摩托车、农机。是否超标仅与车辆数量有关,与品牌、型号、价格、新旧无关;

  存款:申请家庭可拥有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定期)上限 = 家庭人口数×当地月低保标准×6。查询每位家庭成员在各银行名下(开户地广东省内)的存款,并相加汇总。如汇总值高于此上限,则超出存款标准。

  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基金等即时市值,标准及计算方法同存款。

  收入标准:

  以信息化核对与入户调查综合结果作为依据,申请家庭月收入上限 = 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收入指家庭成员的月收入相加之和。月收入指近6个月内收入的平均值。

  其他标准:

  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家庭成员没有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以上所称“家庭成员”、“家庭人口数”,均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标准进行认定。

  (五)关于核对报告的财产或收入结果。

  由于信息化核对仅服务于申请救助的家庭,出于保护不在低保范围内家庭的隐私考虑,超出的财产和收入数值不会显示在核对报告上。

  核对报告是由核对管理系统根据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官方数据自动生成的,无人为操作。

  (六)关于“单项否决”。

  主要指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结果均应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当核对报告所有项 目均符合第二十四条所述标准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才应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核对报告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经济状况条件则不符合。二是即使经 济状况符合条件,入户调查结果不符合,也不符合低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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