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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年 01月 20日    信息来源: 深圳民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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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更好地满足我市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两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及其管理。

  街道敬老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为主建设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后,根据综合评分高低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程序。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深圳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特困老年人应当由户籍所在辖区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辖区内无街道敬老院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入住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区级或者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安排解决。

  第五条 入住评估轮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

  市民政局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平台”),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营机构”)对评估轮候平台进行管理和维护。

  各区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下同)负责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共享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能力评估

  第八条 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应当进行能力评估。能力评估结果是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分的主要指标,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级别。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规定,具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评估人员等条件,具备评估能力的医疗机构。

  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前款条件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名单和信息应当在评估轮候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可以自行或者由他人协助在评估轮候平台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当为老年人使用评估轮候平台提供协助。

  申请人登录评估轮候平台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区的评估机构进行预约,并按照预约日期携带身份证原件自行前往评估机构参加评估。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等特殊情况的,由评估机构为申请人提供上门评估服务。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上传至评估轮候平台。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上传至评估轮候平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向复核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出具复核评估结论并上传至评估轮候平台。其复核评估结论为最终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确认后,评估轮候平台系统依照《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计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后,可以凭有效票据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报销1次能力评估费用,该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复核评估费用采取责任方承担的原则,即复核评估与首次评估结果一致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一致的,由首次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章 轮候申请

  第十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通道分为优先保障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

  在满足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入住需求后,再对普通轮候通道申请人的入住需求进行安排。

  申请人在其归属通道按照综合评分分数高低顺序进行轮候;分数相同时,按照在评估轮候平台的申请时间先后进行轮候。

  第十五条 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

  (一)低保及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二)中度及以上失能的民政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三)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四)经市、区政府认定地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除前款情形之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年人,应当在普通轮候通道进行轮候。

  第十六条 申请人评估结果确认后,可以通过评估轮候平台提出轮候入住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申请人在评估轮候平台提交资料时间作为轮候排序的申请时间。

  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保及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老年人、享受民政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当提供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应当提供由户籍所在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的还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三)经市、区政府认定地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需提供国家、省、深圳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章)或者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各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于资料齐全、有效且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在相应的通道进行轮候;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在评估轮候平台发布同意接受跨区轮候公告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跨区轮候。

  申请人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的或者户籍所在区暂无区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可以选择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轮候。

  第十九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评估轮候平台更新个人信息;通道变更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

  申请人户籍迁出本市的,取消轮候入住资格。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应当将轮候志愿变更为户籍迁入区的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章 入住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并逐步提高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收住对象床位比例。

  第二十一条 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和类型应当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在评估轮候平台公示。公办养老机构新增或者出现空余床位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发布空余床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 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在评估轮候平台上对老年人的轮候和进展情况实时公示。出现空余床位时,评估轮候平台应当依照轮候顺序和申请人入住意愿确定入住老年人名单,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

  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在评估轮候平台以公告形式告知申请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日视为申请人收到通知。

  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按放弃本次轮候处理。仍需申请轮候入住的,应当按照日常评估轮候入住规则再次提出申请,其能力评估结果仍然有效。该申请人的床位,由参与本次轮候的其他申请人依次递补申请入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公办养老机构入住通知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入住手续:

  (一)《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申请表》;

  (二)入住前三个月内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规定要求参加能力评估的;

  (三)一年内累计三次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第二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设置不超过10张应急床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未经评估轮候平台转介的老年人入住。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应当在评估轮候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和申请人访谈等形式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评估轮候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机构或者平台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需重新申请轮候,其基本情况由所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负责录入评估轮候平台,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若出现以下情形,则应当重新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一)选择入住其他公办养老机构的;

  (二)办理退院手续后又重新申请入住同一公办养老机构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和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义务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市、区政府认定地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包括国家、省、深圳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等荣誉获得者,以及经市、区政府证明的相同类别的其他荣誉获得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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