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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巨灾保险灾害救助工作规程(2021年)》的通知

日期:2021年 04月 01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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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灾害救助工作,确保巨灾保险救助规范有序实施,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及时得到救助,根据市应急管理局与“共保体”签订的《深圳市巨灾保险协议书(2021年度)》,制定了《深圳市巨灾保险灾害救助工作规程(2021年)》,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深圳市巨灾保险灾害救助工作规程

  (2021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巨灾保险制度,确保巨灾保险救助规范、有序,根据《深圳市巨灾保险协议书(2021年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巨灾保险灾害救助,包括人身伤亡救助、转移安置救助、灾后救助等。

  本规程所称巨灾保险救助,是指通过巨灾保险的保险赔付,对因台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受灾人员实施一定的资金救助及物资帮助。

  第三条 深圳市巨灾保险的投保人为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受益人为救助保障对象。

  第四条 救助保障对象:当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及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以及灾害中的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 救助保障灾种:暴风(扩展到狂风、烈风、大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泥石流、滑坡、地陷、冰雹、内涝、海啸、森林火灾、主震震级4.5级及以上地震,以及上述灾害引起的次生灾害。

  第六条 以灾害发生时受灾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转移安置、灾后救助为主要救助保障内容。

  (一)人身伤亡救助

  对上述救助保障灾种导致的人身伤亡以及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进行救助,包括医疗费用和残疾、死亡抚恤。

  (二)转移安置

  1.核应急救助:因上述灾害导致核电事故需要转移安置群众时,政府隐蔽、撤离和安置人员等方面的救助,具体包括为受灾群众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帐篷、交通等。

  2.其他紧急转移安置:因上述灾害需要转移群众到避难场所安置时(包括灾前转移安置),政府安置群众等方面的救助,具体包括为受灾群众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等。

  (三)灾后救助

  1.灾后人员救助:政府在保险灾害发生后支出的有关人员救助,包括对受灾人员的过渡期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亲属安置。

  2.居民住房倒损补偿:因保险灾害导致承保区域内的住房全部或部分倒塌,或出现危及正常使用的房屋建筑或构建物结构安全隐患时,政府对居住人的住房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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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保险救助费用明细

  (一)人身伤亡救助费用明细

  1.普通伤害救助费用明细: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

  2.伤害致残救助费用明细:残疾救助金、残疾辅助用具费、残疾鉴定费、残疾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

  3.死亡救助费用明细:身故抚恤金。

  (二)转移安置费用明细

  1.核应急救助费用明细:用于政府隐蔽、撤离和安置人员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受灾人员提供被服、食品、饮用水、帐篷、交通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开展隐蔽安置场所卫生清洁、秩序管理等活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2.其他紧急转移安置费用明细:用于政府安置群众所需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受灾群众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等相关费用。

  (三)灾后救助费用明细

  1.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费用明细:用于政府对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进行救助的费用。

  2.遇难人员亲属安置费用明细:用于政府对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费用。

  3.居民住房倒损费用补偿明细:用于政府对居住人的住房安置补偿费用。

  第八条 伤残(身故)救助金赔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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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救助流程主要包括:

  (一)报案

  发生灾害后,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报案:

  1.电话报案。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专线电话0755-95518报案。

  2.微信报案。通过微信关注“深圳人保财险”公众号,进入“保险”版块“巨灾保险”专栏进行报案。

  3.联系专员报案。拨打深圳市巨灾保险服务专员电话报案,服务专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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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指引、协助受灾方申请保险救助。

  (二)现场查勘

  承保机构根据案件情况自行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查勘,并联系事发地所在区(新区)应急管理局或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灾害现场进行查勘。

  (三)责任及损失认定

  灾害责任认定以承保机构自行认定或经承保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认定为准。

  (四)预付救助款

  灾害发生后,根据救助需要,可由市(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与保险机构共同对受损情况进行估算,确定预付金额,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方预付救助款。

  (五)收集单证

  承保机构向相关各方收集巨灾保险救助所需单证。

  (六)理算确认

  承保机构对案件进行理算,并将理算结果提交给受灾方及市(区、新区)应急管理局确认。

  (七)支付救助款

  承保机构按照救助确认函向受灾方或其他相关方支付救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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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救助所需提供单证

  救助所需单证,由承保机构联系指导受灾方或有关政府部门填写(确认),单证模板由承保机构提供。

  (一)人身伤亡救助所需单证

  1.受灾方提供:受灾人员身份证明(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死亡事故须提供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法定继承人与受灾人员关系证明),索赔申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伤残等级证明、医疗单据等相关证明或票据,受灾方指定的收款账号、授权告知书(法定继承人委托他人收款时需提供)、救助确认函(由区应急管理局确认)。

  2.承保机构提供:事故现场照片、现场查勘书(如已进行现场查勘),保险公估人提交的公估报告(如涉及委托公估查勘)。

  (二)转移安置费用所需单证

  1.核应急救助费用所需单证

  市(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索赔申请、核应急救助相关的费用票据,市(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收款账号,救助确认函(由市应急管理局确认)。

  2.其他紧急转移安置费用所需单证

  市(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或避难场所提供:索赔申请、人员入住信息登记表、相关费用单证、现场安置照片,市(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定的收款账号,救助确认函(由区应急管理局确认)。

  (三)灾后救助费用所需单证

  1.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费用所需单证

  (1)受灾方提供:受灾人员身份证明(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受灾方指定的收款账号。

  (2)市(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提供:救助申请、领取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统计清单、救助确认函(由区应急管理局确认)。

  2.遇难人员亲属安置费用所需单证

  市(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提供:救助申请、遇难人员统计清单、用于安置遇难人员亲属的相关费用凭证、指定的收款账号、救助确认函(由区应急管理局确认)。

  3.居民住房倒损补偿费用所需单证

  (1)受灾方提供:房屋居住人的身份证明(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户口证明、救助申请、受灾方指定的收款账号、救助确认函(由区应急管理局确认)。

  (2)承保机构提供:事故现场照片、现场查勘书(如已进行现场查勘),保险公估人提交的公估报告(如涉及委托公估查勘)。

  第十一条 单证提交

  (一)单证提交方式

  1.向巨灾保险专项服务人员提交单证。联系承保机构专项服务人员,通过互联网、邮递、传真、上门收集等多种方式提交单证。

  2.微信公众号提交单证。通过微信报案方式上传或补传救助单证。

  3.向承保机构的营业网点提交单证。

  (二)承保机构负责向相关各方收集救助所需单证。

  (三)在不影响案件定责定损的前提下,可视情况进一步简化救助单证,如针对死亡案件,可视实际情况减免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简化法定继承人与受灾人员关系证明等。

  (四)受灾方需对所提交的医疗单据进行核对,确保单证真实准确,包括单据上伤者名字是否有误、发票有无盖医院收费章、是否缺少用药清单,若存在以上问题,需到治疗医院更改并盖章后再提交。

  第十二条 保险救助申请时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灾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救助工作时效

  (一)查勘时效:承保机构在接到报案后,对于需进行现场查勘的案件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针对重大复杂案件需组织专家查勘定损的,现场查勘时效不得超过12小时。

  (二)理算时效:承保机构在受灾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完整的救助所需单证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理算,并出具救助确认函,交受灾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确认。

  (三)救助费用支付时效:承保机构在收到救助确认后,救助费用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保证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救助款;救助费用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的,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救助款;救助费用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保证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救助款。

  (四)救助费用预付时效:如有救助费用预付需求,由市(区、新区)应急管理局与承保机构共同对受损情况进行估算,在双方确认救助预付金额后,参照救助费用支付时效标准预付救助款。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在实施巨灾保险救助工作的过程中负责具体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协助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巨灾保险救助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联系巨灾保险承保机构明确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巨灾保险救助工作中遇到的争议事项,可直接与承保机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各区(新区)应急管理局汇总有关情况后,反馈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深圳市巨灾保险协议书(2021年度)》有关争议解决的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程内容来自《深圳市巨灾保险协议书(2021年度)》,仅作为保险理赔流程参考,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名词释义

  本规程所使用名词的释义如下:

  受灾人员:指以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或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人员。

  受灾方:包括受灾人员及其法定继承人。

  住房: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长期生活居住为目的且未被政府相关部门禁止居住的房屋。不包括非居住用途的房屋、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的房屋、待拆建筑、政府已发出强制撤离令的房屋。

  住房倒损:指以灾害直接原因导致的住房全部或部分倒塌,或出现危及正常使用的房屋建筑或构建物结构安全隐患。

  暴风:指风速在28.5-32.6米/秒,即相当于气象部门发布的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力。

  狂风:指风速在24.5-28.4米/秒,即相当于气象部门发布的风力等级表中的10级风力。

  烈风:指风速在20.8-24.4米/秒,即相当于气象部门发布的风力等级表中的9级风力。

  大风:指风速在17.2-20.7米/秒,即相当于气象部门发布的风力等级表中的8级风力。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崖崩: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飑线:指强雷电大风,特征为风向突变,风力猛增,由一般风力猛增至8-12级,气压变化明显,带来强降雨。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7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海啸: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滑坡:指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包括突发性滑坡和因人类活动导致的意外滑坡。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或无法直接明确责任主体的人类活动导致地壳表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局部的下降运动。又称为地面沉降、地面下沉。

  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内涝:指因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内产生积水灾害。

  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区的森林中和草地上自由蔓延和扩展,达到一定的面积,对森林生态系统及人类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地和草地起火行为。

  次生灾害:也称二次灾害,指因自然灾害在其发生过程中,伴生诱发出的一系列新的灾害和衍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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