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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

日期:2020年 12月 16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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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扶贫合作规〔2020〕3号

  第一章  资助对象、条件和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深圳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地区的交流合作,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资助对象如下:

  (一)以深圳市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名义组团、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地区举办的大型经贸活动及展会项目(以下简称“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重点支持的展会包括:

  1.在深圳市对口支援、对口帮扶、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举办的展会,包括在该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的政府主导性展会;

  2.与深圳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经济社会方面开展战略合作的地区举办的展会,包括在该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的政府主导性展会。

  (二)深圳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及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政府组团到深圳参加深圳市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主办的大型展会及扶贫专题展会(以下简称“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

  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及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统称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

  第三条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办单位应为具备法人资格、在深圳市登记成立、具备政府组展能力和经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

  (二)组团展位数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参展企业数须达10家以上(含10家)。产品采购等无展位或面积无法计算的特殊组团类型,参团企业数须达10家以上(含10家);

  (三)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制造的产品;

  (四)一次展会只资助一个承办单位。

  第四条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团单位应为受援地政府部门或深圳各前方派驻工作机构;

  (二)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对口扶贫地区制造的产品;

  (三)受资助展位数量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一般一个县不超过10个,一个市(州)不超过45个。

  第五条市本级财政资金资助国内展会的经费从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中列支,遵循上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承办(组团)单位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七条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由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组团参展计划及评审标准,公开发布征集承办单位通知,按要求和程序遴选和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展会承办单位。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应将展会计划及各项目承办单位联系人在网站上公开发布。

  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应在参展日60日前由组团单位向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正式来函申请资助,来函内容应包括组团计划、经费预算、拟参展企业名单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展位费:对承办单位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如承办单位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则按扣除相应部分后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资助;

  (二)装修费:承办单位应对深圳展团进行统一形象装修布展,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每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中心展台装修费每标准展位资助额不超过15000元。展会组委会对组团装修布展有明确要求的,由承办单位于展会举办前3个月提交装修布展预算,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定后实施,装修费标准可在前款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会务费:对承办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

  1.差旅费: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资助。交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他人员标准报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报销;

  2.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每次展会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3.宣传费:每次展会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

  4.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四)承办费:对承办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第九条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展位费:对对口扶贫地区参团企业承担的展位费给予资助。如参团企业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则按扣除相应部分后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资助;

  (二)装修费:对为展示对口扶贫地区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装修布展费,按照每个展位3000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配套经贸活动费:由深圳市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主办的对口扶贫专题展会,可由主办单位统一设置经贸合作交流或推介活动场地,对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予以列支。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第十条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国家及省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由我市组织对口扶贫协作地区企业到市外参加的展会,资助范围参照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承办(组团)单位应严格按照承诺的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计划组织参展,负责全过程管理,确保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调整的,承办(组团)单位应于参展日30日前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定。

  第十三条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承办单位应于参展日60日前在本单位及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网站公开发布招展通知。招展通知应明确展会名称、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组展数量及展位费等内容。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展会组团组织项目结束后60日内,承办(组团)单位应向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提交资助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组团)单位有关资助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需提交《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1)。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需提交《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2)和向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申请资金资助的正式函件;

  (三)费用明细表,内容包括开支项目、预算、实际支出、申请资助、凭证号、费用支出依据等;

  (四)展位费合同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招展通知,展位费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特装合同、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参展企业出具的缴纳展位费证明(见附件3);其他所有相关发票、结算单据、凭证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参展企业名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展位数、参展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六)参展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展会基本情况、深圳展团带队领导、参加企业数量、展位数、成交额、取得成果、2个以上企业开拓市场的典型案例、经验与不足等;

  (七)参会领导、中心展台、参展企业展位照片(10张以上,要求彩色打印、清晰度高并注明照片内容)。

  以上材料须一式两份并加盖承办(组团)单位公章,A4纸制作,按顺序编号胶装成册。前述第(二)(三)(五)(六)项,以及展会现场5分钟以内的、清晰完整体现展区总体情况及每个展位情况的视频资料,需一并提交刻录电子光盘。

  承办(组团)单位需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分批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集中组织专项审计。审查、审计过程中需补充申请材料的,申请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根据专项审计结果对申报项目初步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经办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应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下达资助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核查属实的,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重新审定。

  第十八条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根据资助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监督

  第十九条承办(组团)单位需遵照厉行节约、从简办展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心展位面积和布展费用,增加参展企业覆盖面,切实提高资金使用实效和办展水平。

  第二十条承办(组团)单位应遵守展会组委会规定,认真落实展会组委会的各项安全生产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参展企业及其展品质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严禁出租出售展位或展示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伪造展位数、参展企业名单、申报材料等。一经发现,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办(组团)单位通报批评、核减资助经费、暂停或取消办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应对各组团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委托组团及组团规模、资助额度等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操作规程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财政资助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附件1: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申请表.docx

  附件2: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申请表.docx

  附件3:缴纳展位费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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