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光明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为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满足更多具有成长性高、技术先进性强等特点的优质企业项目以及上市、拟上市企业项目的空间需求,根据区领导指示,依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我局起草了《光明区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细则》解读
《细则》适用于光明区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相关工作的开展。具体分为以下几个章节:
章节 | 主题 | 主要内容 |
第一章 | 总则 | 主要讲述《细则》的制定依据和适用情形。 |
第二章 | 联合体的组建 | 1.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竞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竞买主体参与土地竞买,并进行合作建设。各意向竞买企业联合竞得土地后,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分别与区政府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监管。 |
2.意向竞买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联合竞买协议,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产值(营收)和税收贡献、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等内容。联合竞买协议需经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 | ||
3. 每家意向竞买的市内企业,上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或在深圳市产生的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每家意向竞买的市外企业,需承诺迁入光明区后前三年年均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或在深圳市产生的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 ||
第三章 | 权利限制 | 1. 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协商选择代建公司推进后续建设工作,所选代建公司可选区属国企或社会专业建设公司,并报区政府同意。各竞得人严格按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履行义务,联合体内全部竞得人作为并列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共同承担所出让土地的各项责任。 |
2.联合申请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产权登记、转让、抵押等事宜,依据《管理办法》执行。 | ||
3.联合申请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应加入产值(营收)和税收贡献、履约核查方式及期限等;联合申请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流程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 ||
第四章 | 退出机制 | 1.在遴选阶段有企业退出的,重新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替补 |
2.在土地使用权公告和挂牌阶段,若有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含2家)退出,其相应建筑面积由区政府承接,产权归区政府。对符合政策性产业用房条件的,作为区内政策性产业用房进行管理和使用。该部分建筑由区政府出资,由项目统筹部门统一代建;若联合体成员单位退出超过2家的,则终止该用地出让。 | ||
3.联合体成员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土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且须符合原行业类别和产业准入条件,并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应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
二、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解读人:姚丹霞;
(三)联系方式:8821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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