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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3年度面向光明区户籍在册轮候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认租资格初审结果的公示

日期:2023年 10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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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发布了《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面向光明区户籍在册轮候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于10月23日完成了6821户认租申请受理工作。经核查,通过初审6797户,未通过初审24户,名单和有关信息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一、合格认租人名单

  经核查,本次初审合格认租家庭共6797户(详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和方式

  从2023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在深圳市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信息校正

  认租人如发现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对驳回认租申请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提前一天电话预约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认租人认同本次公示信息。 

  四、投诉举报和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或光明区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一)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0755-29102063,地址:光明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叉口东南侧科润大厦6楼。

  (二)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为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重要提示

  (一)公示期间,认租人如需放弃本次认租,应当在本公示期内到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提交书面放弃认租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人口、户籍、婚姻状况、残疾及抚恤定补优抚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已选定住房的,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四)此次公示的合格认租人,如是经相关部门核实证明的特殊家庭,若在公示信息中无相关信息,请在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提交信息变更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认租人认同本次公示信息。

  (五)合格家庭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其他家庭成员为非共同申请人。非共同申请人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但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规定,合格认租家庭有如下行为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1.选房过程中,认租申请人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

  2.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

  上述行为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七)公示结束后,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于近期发布选房通告,并公布选房名单。具体时间安排以正式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书面复核材料受理地址:光明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叉口东南侧科润大厦5楼506A,咨询电话:0755-23696012。

  附件:1.光明区户籍在册轮候认租家庭初审合格名单

  2.光明区户籍在册轮候认租家庭初审不合格名单

  3.放弃认租承诺书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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