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精神,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定向配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面向光明区工业类企业定向配租384套产业配套宿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概况
(一)东明公寓
该项目位于光明区双明大道与华夏一路交叉口东侧,供应房源共130套。户型包括:42平方米左右的单房57套、45平方米左右的单房69套、49平方米左右的两房一厅4套。
(二)光谷苑
该项目位于光明区十八号与科裕路交叉口东北侧,供应房源共21套。户型包括:38平方米左右的单房7套,41平方米左右的单房12套、50平方米左右的一房一厅2套。
(三)钟表基地公寓
该项目位于光明区八号路与公明南环大道交叉口东北侧,供应房源77套。户型包括:32平方米左右的单房43套,55平方米左右的一房一厅34套。
(四)玉律工业区宿舍
该项目位于光明区玉泉东路玉律工业区内,供应房源共156套。户型包括:3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16套,37平方米左右房源109套,45平方米左右房源16套,51平方米左右房源15套。
二、相关费用
(一)东明公寓
1.基准租金标准:12.65元/月•平方米;
2.物业管理费标准:2.25元/月•平方米;
3.本体维修金标准:0.25元/月•平方米。
(二)光谷苑
1.基准租金标准:13.75元/月•平方米;
2.物业管理费标准:2.25元/月•平方米;
3.本体维修金标准:0.25元/月•平方米。
(三)钟表基地公寓
1.基准租金标准:13元/月•平方米;
2.物业管理费标准:2.3元/月•平方米;
3.本体维修金标准:0.25元/月•平方米。
(四)玉律工业区宿舍
1.基准租金标准:9.8元/月•平方米;
2.物业管理费标准:2.1元/月•平方米;
3.本体维修金标准:0.15元/月•平方米;
三、配租对象
符合《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定向配租评分标准》第一条分类标准的企业。(详见附件1)
四、申请流程
(一)企业认租申请。申请企业在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提交认租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和入住人员信息表(附件2)。
(二)制定配租方案。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企业得分排名和申报宿舍需求量,制定配租方案。
(三)公布配租结果。配租结果由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订合同。经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承租单位与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备注: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区房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将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补充齐全的,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有权不予受理申请。申请单位在配租结果公布前,可以书面形式向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提交放弃申请;配租结果公布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租赁合同或弃租配租宿舍的,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取消其配租资格。已申请认租且满足配租条件,但因排名靠后未顺利配租的企业将纳入需求库。
五、租赁期限
首次租赁租期不超过3年。期满后承租单位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累计租期不超过10年。
六、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向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光明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叉口东南侧科润大厦B区1楼、2楼。咨询、监督、投诉电话:23698632。
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地址:光明区和润家园8栋1楼,咨询、监督、投诉电话:23696009。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七、特别提示
(一)企业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定向配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租单位只能将住房配租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入住。入住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已与本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合法有效;
2、在本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3、同一套宿舍以集中居住方式安排多名职工入住的情形不受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条件的限制;
4、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
5、在申请产业配套宿舍时未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三)企业应当将本单位配租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企业不进行公示和备案的,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定向配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请申请单位及时办理申请提交、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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