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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年 10月 28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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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