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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日期:2012年 11月 30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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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47岁的李某在一家五星级酒店当了4年的洗碗工。她的职责就是清洁用过的餐具。“很多餐具送过来时,里面还剩着吃的。”李某说,酒店对自助餐食物管理的流程是凡可再次使用的,会放回冰箱里。凡是客人吃过剩下,不宜再售的,一律退到后台倒掉。

  3个月前,她留下了客人吃剩的一些废弃食物,想给正在读大学的儿子补养身体,却被以盗窃酒店财物为由开除。酒店的依据是《员工手册》上规定:“不得蓄意破坏、偷窃、骗取或盗用客人、酒店或员工的财物”。这让李某接受不了。“那些东西是酒店扔掉不要的。再说谁没拿过?为这个就把我开除了,我觉得太重。把还能吃的东西扔掉就对了吗?”

  【争议焦点】 酒店是否可以李某盗窃酒店财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 为了确保酒店的品牌形象与服务质量,五星级酒店规定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这种规定无可厚非。但是李某拿的是客人已经付过钱的剩余食品而非酒店财产,这种行为即使有不妥之处,毕竟谈不上是什么盗窃,所以酒店以《员工手册》上规定的那条规定解聘李某,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设定了两种救济方式:“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或者没有意思,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标准,第八十七条明确做出了规定,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包括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两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对于酒店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有违反者视为严重违纪,应解除劳动合同。”酒店是否可以上述规定为由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一旦发生争议,有关部门将严格审查以下几点。

  首先,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其次,是否将该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酒店应对李某进行“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的培训教育,并告知李某如果违反这一条会导致的后果。

  此外,酒店对员工类似行为应当加强管理。从李某有关“再说谁没拿过?”的陈述看,酒店是疏于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行为尽管有所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酒店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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