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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正式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日期:2015年 10月 29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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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

  4、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5、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1份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自有房产的出具《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并附场地房产证,如未办理房产证明的,需出具建设质量检测机构的房屋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原件1份);

  9、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10、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原件1份);

  11、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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