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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年 05月 12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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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